10月16日,央行網站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修改建議稿)》,并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現行《商業銀行法》于1995年施行,2003年、2015年兩次修訂,共九章95條。央行表示,其中大量條款已不適應實際需求,亟待全面修訂。專家也指出,近年來,我國銀行業進入飛速發展時期,經營主體不斷增加、金融業務產品不斷創新,但《商業銀行法》在銀行業務范圍、業務規則、銀行治理和監管體系等方面存在立法滯后或空白。
此前,《商業銀行法》修改工作已列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規劃和2020年立法工作計劃。為落實立法任務要求,加強金融法治頂層設計,人民銀行起草了《商業銀行法(修改建議稿)》。
《修改建議稿》共十一章127條,其中整合后新設或充實了四個章節,分別涵蓋公司治理、資本與風險管理、客戶權益保護、風險處置與市場退出。
完善商業銀行公司治理
央行表示,修改《商業銀行法》是防范化解金融風險、維護金融穩定的迫切需要。
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風險是金融工作的核心目標和基本底線。近幾年中小銀行風險事件中暴露出內部人控制、股東缺位越位等問題,這些問題指向公司治理和內控失效。
《商業銀行法(修改建議稿)》新設第三章“商業銀行的公司治理”,吸收現行監管制度中的有益做法,參考國際經驗,落實商業銀行公司治理要求。增設股東義務與股東禁止行為。商業銀行的主要股東、控股股東禁止行為包括:
(一)以委托資金、負債資金等非自有資金或者資產管理產品、投資基金等金融產品所募集的資金出資;
(二)虛假出資、循環出資、抽逃出資;
(三)濫用股東權利和股東有限責任,損害商業銀行、其他股東、債權人以及其他利益相關人的合法權益;
(四)以不正當手段干預董事會、高級管理層的經營管理;
(五)操縱市場、擾亂金融秩序或者以其他方式謀取不正當利益。
此外,《商業銀行法(修改建議稿)》還突出董事會核心作用,規范董事會專門委員會、獨立董事等事項。提升監事會獨立性與監督作用,建立監事會向監管機構報告機制。健全內部控制,規范激勵約束機制、信息披露與關聯交易管理。
強化資本與風險管理方面,《商業銀行法(修改建議稿)》新設第四章“資本與風險管理”,落實《巴塞爾協議Ⅲ》資本監管要求,確立資本約束原則,明確宏觀審慎管理與風險監管要求。
健全風險處置與市場退出機制
《商業銀行法(修改建議稿)》將原第七章整合充實為第九章“風險處置與市場退出”,參考國際準則,總結我國銀行業處置經驗,建立風險評級和預警、早期糾正、重組、接管、破產等有序處置和退出機制,規范處置程序,嚴格處置條件,完善職能分工。對結算最終性、終止凈額結算、過橋商業銀行作出規定。
接管條件方面,《商業銀行法(修改建議稿)》指出,商業銀行出現下列情形之一,已經或者可能導致商業銀行無法持續經營,嚴重影響存款人利益的,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可以決定對該銀行實行接管,并成立或者指定接管組織,具體實施接管工作:
(一)資產質量持續惡化;
(二)流動性嚴重不足;
(三)存在嚴重違法違規行為;
(四)經營管理存在重大缺陷;
(五)資本嚴重不足,經采取糾正措施或者重組仍無法恢復的;
(六)其他可能影響商業銀行持續經營的情形。
《商業銀行法(修改建議稿)》明確,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可以成立過橋商業銀行,階段性收購或者承接被接管商業銀行的全部或者部分業務、資產和負債。
分析人士認為,《商業銀行法(修改建議稿)》大幅拓展了處置和接管的細則,為商業銀行市場化退出、緩解道德風險奠定了制度基礎。
引導銀行回歸服務實體經濟本源
金融支持實體經濟是金融工作的出發點和落腳點。央行表示,修改《商業銀行法》,亟需從制度設計上督促商業銀行回歸本源,下沉服務,增強服務實體經濟能力。
近十余年來,我國銀行業飛速發展,參與主體數量急劇增加,規模持續壯大,業務范圍逐步擴展,創新性、交叉性金融業務不斷涌現。《商業銀行法(修改建議稿)》完善了商業銀行業務范圍與業務規則。
《商業銀行法(修改建議稿)》強調,城市商業銀行、農村商業銀行、村鎮銀行等區域性商業銀行應當在住所地范圍內依法開展經營活動,未經批準,不得跨區域展業。此舉有利于推動商業銀行立足當地、回歸本源。
利率機制方面,現行《商業銀行法》規定:“商業銀行應當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貸款利率的上下限,確定貸款利率。”而此次《商業銀行法(修改建議稿)》明確,商業銀行按照中國人民銀行有關規定,可以與客戶自主協商確定存貸款利率。專家表示,這充分體現了利率市場化的方向與原則。
值得注意的是,《商業銀行法(修改建議稿)》還刪除了原第三十六條“借款人原則上需提供擔保”的規定。
加強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
《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新時代加快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意見》提出“建立健全金融消費者保護基本制度”的任務。央行表示,現行《商業銀行法》僅對存款人保護作出較為原則的規定,缺乏對客戶保護義務的具體規范,亟需進一步完善。
新設第六章“客戶權益保護”,對商業銀行營銷、信息披露、風險分級與適當性管理、個人信息保護、收費管理等客戶保護規范作出具體規定,具體看:
在客戶適當性管理方面,商業銀行未評估客戶的風險承受能力,或者向客戶提供與其風險承受能力不相匹配的產品和服務,造成客戶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在個人信息保護與數據安全方面,商業銀行不得收集與業務無關的個人信息或者采取不正當方式收集個人信息,不得篡改、倒賣、違法使用個人信息。商業銀行應當保障個人信息安全,防止個人信息泄露和濫用。商業銀行將個人信息處理外包給第三方的,應當確保第三方遵守個人信息保護規定,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個人信息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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