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省高院公布了2015年福建法院少年審判與未成年人權益保護典型案例,長樂法院審理的孩子母親將孩子爺爺奶奶告上法庭爭監護權一案入選。
據悉,女子李某某與黃某甲、黃某乙之子黃某丙同居后,育有二女黃某丁、黃某戊。2014年8月12日,李某某與黃某丙登記結婚。2014年12月17日,黃某丙務工時因意外事故死亡。之后,黃某丁隨李某某在湖南省生活,黃某戊則隨祖父母共同生活。
2015年起,李某某向黃某甲、黃某乙要求由她撫養黃某戊,屢遭拒絕。協商未果,李某某將公婆訴至法院。
長樂市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父母是未成年人的法定監護人。黃某丙去世后,李某某是黃某戊唯一法定監護人,依法享有對黃某戊的監護權、撫養權。被告黃某甲、黃某乙作為黃某戊的祖父母,雖與黃某戊一起生活,但不能當然取得對黃某戊的監護權。故原告李某某要求黃某戊由自己監護、撫養合乎法律規定,依法應予支持。被告黃某甲要求黃某戊繼續由其夫婦監護、撫養,雖然初衷良好,但與法相悖,故不予支持。據此,依照民法有關規定,判決黃某甲、黃某乙在判決生效后3日內將黃某戊交予李某某監護、撫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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