廈門日報訊(記者 譚欣妮 通訊員 楊長平)一場跆拳道比賽,讓初中生小晴(化名)左腿負傷,三年間多次出入于醫院診療開刀,最后被鑒定為十級傷殘。家長將學校告上法庭,近日思明區法院開庭審理,判決學校一次性賠償六萬余元。
【案情】
代表學校比賽受傷 因索賠起糾紛
2011年8月24日,小晴作為學校跆拳道隊的隊員,參加了思明區中小學生跆拳道比賽。比賽中,她因滑倒致左膝關節受傷,立即被送往醫院拍片治療。
在家中休息一個多月,小晴的傷情并不見好轉。進出醫院治療多次后,一紙傷殘等級鑒定確定了小晴的受傷狀況——傷殘十級。
治療過程中,家長一直與學校保持聯系。2012年6月,也就是小晴決定接受手術之前,學校和保險公司曾支付其前階段治療關節的所有費用,總計28514.62元。2014年10月,小晴手術后,學校又與家長達成補充備忘錄,同意支付5582.42元后續治療費。
然而傷殘等級鑒定出爐后,事情起了變化。家長以十級傷殘為由,要求包括殘疾賠償金等在內的費用共十余萬元,但始終沒有與學校達成共識。
最終,家長以侵權損害為由將校方告上法庭。
【判決】
學校不存在侵權行為 但未盡安保義務
小晴父母認為,校方未盡安全教育、保護之責,致使小晴在比賽過程中受傷,所以經濟損失都應由學校承擔。
校方則提出了數點反駁意見:首先,跆拳道比賽是具有激烈對抗的競技運動,小晴作為學校跆拳道的隊員,對比賽風險是明知的。比賽中小晴是自行滑倒,屬于意外事故。既然是意外事故,那學校對于小晴受傷就不存在過錯。早在比賽前,學校就已經購買保險;事發后也第一時間將小晴送往醫院,補償了3萬余元治療費,還幫忙申請補助,已經履行了相應義務,不應再承擔賠償責任。
思明區法院經審理后認定,按照公平原則,校方仍應承擔80%的賠償責任。法官說,未成年學生在校學習期間,學校就負有教育、管理、保護的責任和義務。小晴作為學校跆拳道隊的隊員,代表學校參加比賽,比賽過程中滑倒受傷,證明學校未盡到保護的責任和義務,就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至于侵權一說,由于原告沒有證據表明對手或舉辦方存在過錯行為,因此受傷屬于意外事故,校方也不存在侵權行為。綜上所述,適用公平原則酌情處理后,校方應承擔費用94448.368元,扣除已支付的26470.46元,還應賠償小晴67977.90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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