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考試作弊被捉了,學校有沒有權力因此拒發該生的學位證書呢?近日,蕪湖市弋江區法院審理了一起行政案件,原告小李(化名)因作弊被學校記過處分,畢業時沒拿到學位證書,小伙不服學校的決定,一怒之下將學校告上法庭。
小李2012年9月考入我市某學院攻讀自動化專業本科。2013年6月,李某在學院期末《高等數學》考試中,夾帶并抄襲與考試內容有關的材料,被監考老師發現,監考老師要求小李在考場記錄上簽字,小李拒絕。學校根據該校學生考試的相關規定,下發了考試作弊的處理決定,給予小李記過處分。小李在畢業前根據該校學生違紀處分解除相關辦法向學校提出解除處分申請,學校未批準。2016年6月,該校向小李發放了本科畢業證書,但未授予學士學位。
小李認為學校不頒發學位證書的行為沒有法律依據,遂于2016年7月將學校訴至弋江區法院。小李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其中并無因舞弊或違紀處分造成不予頒發學位證的情形。即使自己出現一次因夾帶紙條考試,但后期已改正,在此后一直遵紀守法,而未再次出現違紀行為,并且修完了教學計劃規定的全部課程,通過了相關論文答辯,成績和條件完全符合授予學士學位的條件。學校僅以自己曾經舞弊并受處分為由不予頒發學位證無法律依據。小李因無法取得學位證書,就業時用人單位對其不信任,導致就業障礙,給其生活及工作造成很大被動。小李認為學校應當從鼓勵方便學生就業考慮,盡可能授予其學位。
學校方面則認為,校方對學生小李考試作弊行為作出記過處分事實清楚,程序合法。小李畢業前提出的申請解除處分并不符合條件,因而學校按照規定,作出不予授予小李學士學位的決定,適用規范性文件正確。
法院經審理查明后認為:我國《學位條例》第二條規定,申請學位的公民要擁護中國共產黨領導、擁護社會主義制度,該規定內涵應涵蓋對授予學位人員遵紀守法、道德品行的要求。同時,我國《學位條例暫行實施辦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學位授予單位可根據本辦法,制定本單位授予學位的工作細則。本案被告學院按照自主辦學原則及學位條例確定的學位授予宗旨,制定該學院《授予學士學位工作細則》,將授予學士學位應具備的條件予以細化,不違反現行法律法規規定。
本案原告因在考試中夾帶與考試相關的紙條作弊被記過處分,根據《學生考試工作暫行規定》的規定,原告作弊行為被記過并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同時,被告認為原告主張的解除處分申請條件并不符合,據此不予授予原告學士學位,于法有據,法院予以確認。
最終,法院一審駁回了原告小李的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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