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法制日報
1994年1月1日實施的教師法第二十五條規定,教師的平均工資水平應當不低于或者高于國家公務員的平均工資水平。但如今看來,該政策并未落實到位。
近日公布的《關于加強教師隊伍建設的意見》,要求依法保證教師平均工資水平不低于或者高于國家公務員的平均工資水平,并逐步提高,保障教師工資按時足額發放。
“教師工資不低于公務員”這一提法,已有18載的漫長歷史了。早在1994年1月1日實施的教師法第二十五條就明確規定:“教師的平均工資水平應當不低于或者高于國家公務員的平均工資水平,并逐步提高。”2006年9月1日實施的新義務教育法第三十一條指出:“各級人民政府保障教師工資福利和社會保險待遇,教師的平均工資水平應當不低于當地公務員的平均工資水平?!?/P>
盡管義務教育法從教師法中的“不低于或者高于”刪掉“高于”,僅剩下了“不低于”,更加貼近實際,執行難度系數也有所降低,但是,這變軟的法律條款,也未得到很好的執行。2009年1月1日開始實施的《關于義務教育學校實施績效工資的指導意見》,再次重申義務教育教師平均工資水平不低于當地公務員平均工資水平。
如今,“教師工資不低于公務員”再次被隆重抬出來,顯然意味著這項公共政策并沒有執行到位,以至于中央反復強調,屢屢承諾。去年8月,《人民日報》記者對此曾在廣東省做過專門調查,當地教師收入與公務員相差一到兩個檔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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