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年前我借了14.2萬元給朋友,前年朋友病故,我找她丈夫要求承擔債務,但對方稱朋友病故前兩人已離婚,同時也不承認這筆債務。現在我該怎么辦?”昨日,家住鼓樓區的陳女士向記者反映了自己遇到的煩心事。
陳女士說,1998年,她的一位朋友因急需資金裝修經營向她借款。當年7月份,她一共借出14.2萬元,約定每月利息1%。不過,借出后朋友沒有按照約定支付利息,她就想收回本金,但對方無力還款,每次催討時對方均以沒錢為由推脫。針對朋友的實際情況,陳女士只好一邊催討一邊趕在2年有效訴訟時效內,讓對方持續重新簽一張借條,最新的一張借條落款時間是2013年4月份。
陳女士告訴記者,幾年前有一段時間朋友陸續給過每月100元至200元不等的利息,2015年在訴訟時效到期前,她來到朋友家準備續簽借條時,發現朋友已病故,她就要求朋友的丈夫承擔這筆債務續簽借條。沒想到,朋友的丈夫稱在朋友病故前已辦理離婚手續,也不承認這筆債務,近兩年她多次上門處理此事均無功而返。
那么,這筆借款能否討回?昨日,福建方圓統一律師事務所律師王建徽表示,借款在離婚前發生的,無論是以夫妻雙方名義還是以一方名義進行借貸,只要借款是為了正當的生活、經營等用途,都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一方去世后,另一方就要承擔連帶還款責任。如今距最后的借條簽訂時間已近4年,雖然超過了2年訴訟時效,但陳女士仍可以起訴。如果對方承認這筆債務,就須繼續承擔還款責任;如果對方不承認,因過了訴訟時效,此時陳女士需要進行舉證,維權難度就變大了。
王律師提醒市民,生活中借錢給別人要注意相關問題:
一是借款用途要合法。如果明知借款人是為了進行賭博、詐騙等非法活動而出借資金,這種行為屬于違法借貸,是不受法律保護的。
二是到期借款人未還款或者付息,出借人要及時催討。目前規定的有效訴訟時效為2年,為了防止超過訴訟時效,出借人應在訴訟時效屆滿前讓借款人重新簽訂協議,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如陳女士找朋友前夫還款對方又不愿承擔債務,最好應在2015年4月份訴訟時效過期前提起訴訟。
責任編輯:莊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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