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針對互聯網金融的監管力度仍在升級。日前,央行發布《中國區域金融運行報告(2017)》(以下簡稱《報告》),其中提出要“探索將規模較大、具有系統重要性特征的互聯網金融業務納入宏觀審慎管理框架,對其進行宏觀審慎評估(MPA),防范系統性風險”。
這是央行首次提出將互聯網金融業務納入MPA,而報告中用于描述互聯網金融業務的“系統重要性”一詞此前也主要被用在大型銀行、保險等金融機構上。可見,互聯網金融在我國金融市場中所扮演的角色已愈發重要,其中部分互聯網金融業務已具有系統重要性影響,需要防范順周期波動和風險的跨市場傳染。
我們知道,2016年央行將原有的差別準備金動態調整和合意貸款管理機制升級為MPA,包括資本和杠桿、資產負債、流動性、定價行為、信貸政策執行情況等七大方面。但是要將原本針對商業銀行的MPA運用于互聯網金融業務,有一個問題需要厘清,即納入MPA的互聯網金融業務具體指什么?
從《報告》來看,納入MPA 的互聯網金融業務要“規模較大、具有系統重要性”,因此,對互聯網金融業務的規模和系統重要性進行量化并建立標準成為了關鍵。同時,與傳統金融業務相比,互聯網金融業務的相關標準是否要區別對待,這也是需要考慮的問題。
此外,《報告》將互聯網金融的主要業務模式分為三類:傳統金融互聯網化、互聯網企業金融化、傳統金融機構與互聯網金融企業融合發展。其中,傳統金融互聯網化是指傳統金融機構借助互聯網技術,實現的從實體到網絡、從線下到線上的轉變。這一模式中,互聯網金融業務是互聯網技術嫁接在傳統金融機構之上一蔓新枝。
而在后兩種模式中,互聯網企業則獨立于傳統金融機構之外成為一股不可小覷的新生力量。他們利用自身技術優勢或是紛紛布局第三方支付、P2P 網絡借貸、眾籌融資平臺,以及大數據征信等,或是越來越多地選擇與傳統金融機構輸出技術以尋求共贏。
如此看來,互聯網金融業務還兼具金融創新的復雜性和跨行業滲透性,因此,不同模式下的互聯網金融業務以何種標準納入MPA也成為一件亟待明確的事。
綜上可見,將哪些互聯網金融業務納入MPA存在著諸多需要考量的因素。對此,我們認為,針對各類金融機構的同類型創新業務需要執行統一的管理標準,但對互聯網金融等創新業務的則需要“量體裁衣”制定專項的管理標準。同時,對沒有納入MPA的互聯網金融業務也需要通過其它的機制予以監管。只有對互聯網金融業務實施全方位、有層次的監管,才能杜絕灰色地帶的產生,使互聯網金融業務在有效監管之下安全發展。
責任編輯:莊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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