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債轉股實施機構管理辦法正式落地。日前,銀保監會發布《金融資產投資公司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與2017年8月7日發布的《商業銀行新設債轉股實施機構管理辦法(試行)》(征求意見稿)相比,《辦法》取消了金融資產投資公司(即債轉股實施機構)必須由一家商業銀行控股的要求,同時要求金融資產投資公司資本充足率等指標計算與四大AMC相同。
“這有助于緩解此前長期困擾各家商業銀行債轉股高資本占用難題,或將加速債轉股業務的快速落地。”興業銀行首席經濟學家魯政委昨日對《證券日報》記者表示,這一規定對商業銀行債轉股高資本占用的難題,主要從三個方面予以了緩解:一是對于商業銀行控制的金融資產投資公司,部分債轉股企業可以不并表計算資本充足率;二是對于商業銀行控制的金融資產投資公司,即使債轉股企業需要并表計算資本充足率,也有相應的資本計提權重優惠;三是對于商業銀行未控制的金融資產投資公司,商業銀行甚至不需要將金融資產投資公司納入資本充足率并表計算范疇。
此前,債轉股項目由于高資本計提等多項原因制約,存在著“落地難”的問題。事實上,在前不久的6月24日,央行決定于7月5日起,下調五大行和十二家股份制銀行存款準備金率0.5個百分點,可釋放資金約5000億元,用于鼓勵其運用定向降準和從市場上募集的資金,按照市場化定價原則實施“債轉股”項目。同時,期望撬動相同規模的社會資金參與。
對此,魯政委認為,隨著債轉股高資本計提問題的緩解,相信在未來一段時間,各金融資產投資公司的債轉股項目落地將大大提速,將有利于“結構性去杠桿”政策的實施。
相比于此前發布的征求意見稿,《辦法》中規定的金融資產投資公司可以經營的業務,增加了“以債轉股為目的投資企業股權,由企業將股權投資資金全部用于償還現有債權”一項。魯政委認為,這一項新增業務為金融資產投資公司提供了先收購企業股權,而后由企業使用該部分資金償還現有債權的間接債轉股模式,債轉股方式更加靈活多樣。
為了緩解債轉股資金緊缺的問題,《辦法》在資金來源上鼓勵金融資產投資公司充分利用各種市場化方式和渠道加以籌集。包括運用私募資產管理產品向合格投資者募資、發行金融債券、通過債券回購、同業拆借和同業借款等,除此之外,還允許銀行理財資金依法依規用于交叉實施債轉股。
責任編輯:陳旭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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