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CN聚投訴網站上有多條投訴劍指中金支付為非法機構提供交易通道。中國網財經記者針對“中南電商”和“榮鑫國際”涉嫌詐騙案例進行了調查,并采訪了中金支付。
中金支付回函中表示中南電商是其合作商戶,否認榮鑫國際是自身商戶,但未提供直接證據。
在21CN聚投訴網站上,有一個集體投訴稱“中金支付為非法機構中南電商提供違規交易通道”。該投訴稱,2018年市場催生了很多推薦股票的機構和個人,通過微信群、QQ群、在線視頻講課的方式拉攏人炒現貨。由助理負責給大家開通賬號,老師負責喊單,群里每天曬出各種高收益的截圖。大量用戶被中南電商的“老師”(代理商)詐騙。
投訴人投訴湖南省中南大宗商品電子商務有限公司和為其提供支付通道的“中金支付”。(注:湖南省中南大宗商品電子商務有限公司,簡稱“中南大宗”,投訴人稱其為“中南電商”本文取后一個簡稱)
記者聯系中南電商官網客服電話無人應答,再聯系網上開戶客服,該客服表示,現在支付通道升級,2018年底就不能開戶了,要等2019年5月,稱中南電商可以雙向交易而且“T+0”操作方便。記者追問下,客服談到總部沒有群,但是的確有代理商,因暫時不能開戶所以最近撤了代理商。
投訴人指控中南電商為非法期貨交易。記者查閱了非法期貨案例供投訴人參照對比。在津貴所一案中,歷城區法院表示,涉案的所謂現貨延期交收交易模式實質上是非法期貨交易,涉案的交易無任何實物交收或延期實物交收,均直接平倉對沖了結,實際交易不以實物交割為目的。且涉案交易一筆多達15手(15千克/手),普通自然人投資者不具備交割能力。
對此,中國網財經記者采訪了中金支付有限公司,該公司官方回復稱:“湖南省中南大宗商品電子商務有限公司在與我司建立合作關系前,我司按照監管機構KYC要求及我司內部相關制度對該商戶的資質情況進行了審核,審核通過后成為我司入網特約商戶。”
記者向中南支付追加采訪“投訴人表示他們集體被中南電商的代理商詐騙。中金支付是否未盡到監測交易的義務,為詐騙提供了支付通道?”中南支付相關負責人稱:“關于貴單位的采訪,我司已做了官方回復,以我司官方回復為準。”截至發稿前,記者未收到關于后續采訪問題的回復。
據《非銀行支付機構網絡支付業務管理辦法》第四章第十七條:支付機構應當綜合客戶類型、身份核實方式、交易行為特征、資信狀況等因素,建立客戶風險評級管理制度和機制,并動態調整客戶風險評級及相關風險控制措施。支付機構應當根據客戶風險評級、交易驗證方式、交易渠道、交易終端或接口類型、交易類型、交易金額、交易時間、商戶類別等因素,建立交易風險管理制度和交易監測系統,對疑似欺詐、套現、洗錢、非法融資、恐怖融資等交易,及時采取調查核實、延遲結算、終止服務等措施。
此外,有用戶投訴“中金支付為非法外匯平臺榮鑫國際提供非法資金結算業務”。類似于以上案例,本次案件情況為“老師”在直播間喊單,帶領用戶運作。投訴人稱,經查詢該平臺無任何相關交易的資質,自身資金均未參與任何真實交易,并且,所有通過網銀的轉賬記錄都顯示的是在不同商戶在洗錢。中金支付被該投訴人舉報未盡到審核義務,為涉事公司“榮鑫國際”提供交易通道。
記者就此情況采訪了中金支付,該公司表示“榮鑫國際”不是中金支付商戶。但該筆投訴下方顯示,中金支付的客服回復稱“我司已查到交易,正在核實,核實清楚后再聯系客戶,請知曉。”
記者繼續提問中金支付為何在不同渠道的回應有沖突,該負責人稱:“溝通相關部門后查明,榮鑫國際確實不是我們的商戶,客服的表述可能是不準確的。投訴人提供的訂單號是我們的交易,但是他投訴的內容與這個訂單的信息不符。”
記者希望中金支付能提供相關單據證明,并承諾作保護商戶信息處理。該公司負責人以保護商戶隱私為由拒絕提供交易信息,并表示聯系投訴人來證明。截至發稿前,并未收到進一步溝通信息。
責任編輯:胡君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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