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資本市場迅速發展,證券期貨犯罪案件也呈逐年上升態勢,投資者對此反應強烈。為了保護廣大投資者合法權益,穩定證券、期貨市場管理秩序,兩部司法解釋已經從7月1日起正式實施。值得注意的是,司法解釋不僅明確了哪些屬于操縱證券、期貨市場的行為,而且提升了相關法規的可操作性,為更好嚴懲資本市場犯罪行為提供了法律基礎——
涉證券期貨犯罪活動一直是社會各界高度關注的問題,也是司法機關堅決致力打擊的對象。自7月1日起,《關于辦理操縱證券、期貨市場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和《關于辦理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開始施行。日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就證券期貨犯罪司法解釋召開新聞發布會,回應市場關切。
證券期貨犯罪案件逐年上升
近4年來,人民法院一審受理操縱證券、期貨市場,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刑事案件112件。最高人民法院刑三庭庭長李勇表示,重大操縱證券、期貨市場犯罪案件以及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犯罪案件(俗稱“老鼠倉”)不斷增加,操縱證券、期貨市場犯罪規?;?、公司化趨勢明顯,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犯罪案件涉案金額不斷增大,不僅嚴重破壞公開、公平、公正的證券、期貨市場原則,嚴重損害廣大投資者合法權益,而且嚴重破壞證券、期貨市場管理秩序,危害國家金融安全和穩定,必須依法予以懲處。
最高人民檢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缐杰表示,2015年以來,全國檢察機關辦理證券期貨犯罪案件呈逐年上升態勢,共起訴內幕交易、泄露內幕信息罪71件111人,起訴操縱證券、期貨市場罪21件41人,起訴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罪102件128人。
最高檢內設機構“重塑性”變革后,設立第四檢察廳負責辦理經濟犯罪案件,其中專設辦案組負責辦理證券期貨等金融犯罪案件。最高檢在北京、天津、遼寧、上海、重慶、青島、深圳等7省市檢察院設立證券期貨犯罪辦案基地。
公安部經濟犯罪偵查局副局長李冰洋介紹,當前全國證券期貨犯罪形勢主要呈現以下特點。一是操縱證券期貨市場犯罪危害嚴重。犯罪團伙呈現組織化、專業化特征,市場影響十分惡劣。二是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犯罪更為隱蔽。三是內幕交易犯罪持續高發。四是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犯罪集中爆發。五是欺詐發行股票債券犯罪持續增多。六是跨境犯罪逐漸增多。七是犯罪呈融合化發展趨勢。
明令禁止操縱市場和“老鼠倉”
操縱市場和“老鼠倉”是證券期貨法律法規明令禁止的行為?!蹲C券法》第77條明確將操縱市場列為禁止的交易行為,并規定了連續交易、對倒、自買自賣三種證券市場操縱類型;《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第70條對期貨市場操縱行為作了專門規制,列舉了連續交易、對倒、自買自賣和囤積現貨等4種期貨市場操縱類型。“老鼠倉”是資本市場中嚴重的背信行為,損害了金融行業的信用根基。《證券投資基金法》等法律法規明確禁止“老鼠倉”行為。
中國證監會法律部主任程合紅表示,依法查處操縱市場、“老鼠倉”是證券期貨監管執法的重點。2015年以來,證監會依法嚴厲查處操縱市場和“老鼠倉”違法行為,對操縱市場案件作出行政處罰決定107件、市場禁入決定8件;對“老鼠倉”案件作出行政處罰決定7件、市場禁入決定4件。對于涉嫌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司法機關處理。
證監會重視對操縱市場、“老鼠倉”違法行為的監測、預警和防范,推進監管關口前移,打“早”打“小”。其中,包括加強日常監管,大力推進“看穿式監管”和賬戶實名制工作;持續強化交易所一線自律監管,健全對異常交易行為的快速反應機制;加強資本市場監管執法科技化建設,進一步推進跨市場監測監控;深化與有關部門的信息共享、監管協作,發揮監管合力等。
證監會相關負責人表示,此次司法解釋的出臺為全面查處操縱市場、“老鼠倉”違法犯罪行為提供了明確法律依據。證監會將積極配合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切實貫徹執行兩部司法解釋規定,依法嚴厲懲治操縱市場、“老鼠倉”違法犯罪行為,為平穩推進科創板試點注冊制,深化資本市場改革,提供更加有力的法律保障。
六種操縱市場行為得到明確
兩部司法解釋已經從7月1日起正式實施,在實施過程中有哪些需要注意的問題?
目前,我國證券市場包括主板、中小板、創業板和“新三板”(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以及新設立的科創板。操縱主板、中小板、創業板、“新三板”、科創板證券,構成操縱證券市場犯罪的,依照“兩高”《關于辦理操縱證券、期貨市場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定罪處罰。
需要特別說明的是,考慮到目前“新三板”證券市場對合格投資者適當性有較高要求,市場流動性不高,特別是對一些交易量稀少的證券,一些輕微操縱行為就可能達到入罪標準。據此,司法解釋規定對操縱“新三板”證券市場行為有特殊規定,確保準確懲治操縱“新三板”證券市場犯罪。
此次司法解釋的重點和亮點在于,明確了六種操縱證券、期貨市場的其他行為。第一項是“蠱惑交易操縱”;第二項是“搶帽子交易操縱”,也就是利用“黑嘴”薦股操縱;第三項是“重大事件操縱”,主要是指“編故事、畫大餅”的操縱行為;第四項是“利用信息優勢操縱”;第五項是“恍騙交易操縱”(也稱虛假申報操縱);第六項是“跨期、現貨市場操縱”。此外,還明確了“自己實際控制的賬戶”認定依據,明確了“情節嚴重”和“情節特別嚴重”的認定標準。
同時,對以下幾方面也作了修改和調整。一是針對蠱惑交易操縱、搶帽子交易操縱、重大事件操縱、利用信息優勢操縱等其他操縱證券行為,綜合考慮這些操縱手段的行為特點和發案態勢,增加規定以證券交易成交額作為入罪標準。
二是在連續交易操縱的入罪標準中,將持股比例由30%調整為10%。這主要是考慮到,過去個股盤子普遍比較小,且并非全部為流通股,30%的持股比例有一定合理性。隨著股權分置改革落地,目前個股盤子普遍比較大,且大部分為全流通股,30%的持股比例在現實中很難達到。根據《證券法》的規定,持股5%以上的屬于大股東??紤]到目前仍有部分股票沒有實現全流通,同時也要為行政處罰預留空間,司法解釋將持股優勢的比例確定為10%。
三是在連續交易操縱、約定交易操縱、洗售操縱的入罪標準中,將“連續20個交易日”調整為“連續10個交易日”,將累計成交量占比由30%調整為20%。這主要是考慮到當前短線操縱越來越普遍,調整標準后符合當前短線操縱的一般規律,也符合證券交易所的統計口徑,有利于加強入罪標準的可操作性。
四是為了避免交易不活躍證券或者期貨合約較少量即達到相關比例入罪標準,在原有“撤回申報量占當日該種證券總申報量或者該種期貨合約總申報量50%以上的”入罪標準基礎上,增加規定了證券撤回申報額和占用期貨保證金數額的標準,將單一的比例標準調整為比例+數額標準。
五是結合期貨交易實際和案例,重新調整確定了操縱期貨市場的入罪標準。
六是對各類操縱證券、期貨市場行為,增加規定以違法所得數額作為入罪標準。明確對出售或者變相出售未公開信息、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行政處罰、造成惡劣社會影響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等幾類情形,違法所得數額在一般入罪標準(100萬元)基礎上降低一半(50萬元),即可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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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胡君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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