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千萬元的貸款,雖然辦理賦予強制執行效力公證花掉一萬多元公證費,卻省去了漫長的一二審訴訟時間和不菲的律師費,這錢花得值。”山東省青島市某銀行信貸部工作人員說。
《法制日報》記者近日調查發現,目前,賦予強制執行效力公證業務越來越受到青島各大銀行、信托公司、小額貸款公司等金融機構的歡迎,在防控金融風險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而賦強公證從2006年暫別青島金融舞臺,到如今借助多個部門聯合下發的兩個指導意見重出江湖,經歷了一番波折。
各界聯推
賦強公證
今年上半年的一天,陳某和趙某夫婦與青島一家銀行的業務經理李某一起來到青島市市中公證處,申請辦理賦強公證。雙方簽訂一份補充協議,在之前已經簽訂的借款合同和擔保合同基礎上增加賦予強制執行條款。陳某夫婦在補充協議中承諾,若未按之前兩個合同約定還款,自愿放棄訴權,接受銀行方不經訴訟程序直接向法院申請的強制執行。
“賦強公證是青島公證處等各方聯合推出的一個公證項目。”山東省公證協會會長、青島市市中公證處主任冷春介紹說,近日,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青島市司法局聯合下發《關于規范賦予強制執行效力債權文書的公證和執行有關問題的指導意見》,青島中院、青島市司法局、青島市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青島監管局聯合下發《關于充分發揮公證職能作用服務金融風險防控的指導意見》,兩份文件為進一步規范賦予強制執行效力債權文書的公證和執行工作、積極發揮人民法院和公證機構在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中的重要作用、依法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方面提供了明確而規范化的指引。
為了應對金融機構的需求,青島市市中公證處設立金融公證服務中心作為專門的金融服務團隊,以團隊合作的企業化運營模式,拓展、規范金融公證服務。
冷春介紹說,賦強公證主要的特點就是快和省,從開始推出以來,就以其獨特的作用在民事訴訟程序中發揮著重要作用。
快,是指賦強公證能夠在發生債務人違約的情況下,快速進入法院的執行程序,最大限度挽回債權人的損失。普通的債權文書訴訟,往往要經歷一審6個月、二審3個月的審限,再加上立案、答辯、調查等時間,要進入法院執行程序最長可能需要接近一年的時間。而通過賦強公證,出現債務人違約的情形時,債權人向公證機構提出申請,公證機構受理后兩個工作日發出核查函,給予債務人或擔保人5個工作日的答辯期,不抗辯或抗辯理由不成立的,5個工作日界滿即出具執行證書(特殊情況需要再次調查的,延長兩日)。這意味著,從債權人提出申請至出具執行證書,最快僅需7個工作日,債權人就可憑原賦強公證書及執行證書向有管轄權的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省,是指賦強公證大大節省債權人的時間成本和經濟成本。一二審環節的律師費、訴訟費均不需要繳納,出具執行證書的公證費可以列入執行標的,挽回債權人的損失。而公證費與律師費相比,簡直不是一個等級,公證費按千分比計算,律師費按百分比計算。憑公證債權文書(賦強公證書+執行證書)在法院執行立案后,也可以快速將惡意債務人或擔保人列為失信被執行人,限制其高消費,迫使其回歸談判桌。
發展過程
一波三折
既然賦強公證有這么大優點,為什么在銀行近幾年的業務中并沒有被重視呢?
冷春打了個比方說:“人得了病,經過醫院治好了,會感覺醫生和醫院的偉大。但如果人們打了預防針,根本沒得病,就會漠視預防針的作用。公證相當于預防針,基于公信力,會在當事人心理上起到帶有警示性的穩固作用,真正防風險于未然。”
賦強公證在青島可謂一波三折。冷春說,2006年之前,青島幾乎所有的商業銀行都申請辦理強制執行公證,涉及到從持證抵押、按揭貸款到車輛貸款幾乎所有經營類貸款;一些標的額較大、法律關系復雜的對公業務也經常辦理。但這個環節中的公證費,一般是由債務人承擔。
2006年,受國家減輕金融當事人負擔及相關政策影響,批量賦強公證暫別青島金融舞臺。
從2006年開始,青島的房地產市場發展迅速,作為最主要貸款抵押物的不動產價值一直在上升,而銀行經營類貸款的抵押率一般為7折,客觀上對債務人產生強烈的“惜貸”影響,除非遭遇重大變故,債務人的違約率較低,銀行辦理公證就不是那么迫切。在風險相對較低的情況下,公證相當于增加流程,增加借款人成本。隨著金融業務的發展,銀行業間的競爭加劇,此時,不辦理公證甚至成了不少金融機構發展業務的宣傳口號。
“歷史總是在重復中發展。”冷春說,目前國家嚴格控制房地產市場的發展,而實體經濟的發展又因為國際經濟環境的變化遇到一些問題,金融市場的監管程度也相對更加嚴格。風險控制成為當前金融市場首先要考慮的因素,銀行已將不良貸款納入責任追究機制。在這個背景下,越來越多的金融機構開始重視起公證的作用,賦強公證又一次亮相青島金融市場。
重新亮相
有所不同
“但這次的賦強公證和原來有所不同。”青島市市中公證處金融中心負責人于巖介紹說,歷史上的賦強公證費用主要由借款方承擔,但這次的賦強公證有的金融機構主動承擔公證費用。
究其原因,于巖認為,既有銀行業監管機構的管理因素,也有認識的轉變。公證對債權人來說,相當于購買了一份特殊的保險,是對自身業務的保障,主動承擔費用也與受益相關。對債務人來說,客觀上排除了法院的訴權,但這種對訴權的放棄,相當于是對債務人信用的一種增信。債務人作出自愿放棄訴權而接受強制執行的承諾,本身就是一種以犧牲自身權益換取信用(貸款)的渠道。公證的介入,能夠規范雙方的合同行為,除了審查其中的法律關系,更重要的是起到規范、指引作用,為金融秩序的穩定發揮特殊的防護作用。
“站在這個角度看,賦強公證實際上是債權人、債務人、法院、銀監局、公證處等各方的多贏之舉。”于巖以上海某市級公證處為例:2016年辦理強制公證19834件,其中簽發執行證書284件,執行證書申請率1.4%。在公證處出具執行證書后,債權人送法院之前,債權實現的14件。送達后、執行前,又實現20件。執行過程中,還有部分達成和解協議。這充分說明,公證的作用不僅僅體現在執行上,而是貫穿于金融活動的各個方面。
“兩個指導意見中,既有對公證債權文書規范化的管理,也有對執行證書內容的明確。更重要的是,將公證與法院對接進行了量化,指明了方向,也讓公證行業找到新的發展方向。”冷春說,原來的賦強公證,公證機構與人民法院是割裂的,公證機構只是按照規定的文書格式出具公證債權文書。而現在,要求公證機構與各法院動態對接,不再是公證書一出了事,而是要進行一系列延伸服務。
比如,明確規定,當事人申請或授權公證機構提供代理、調查、督促、調解、變賣、保全、保管、提存等輔助事務的,公證機構應予以提供。人民法院指令或授權公證機構提供調解、調查取證、證據保全、財產保全、拍賣變賣、款物提存、款物交接保管、執行法律文書送達等司法輔助事務的,公證機構應予以辦理。
“這是為了響應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積極發揮人民法院和公證機構在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中的重要作用精神而設立的,為公證進一步向法院提供法律服務指明了具體方向,為公證債權文書的發展提供了新視角。”冷春期待,以兩個指導意見為契機,以人民法院為后盾,通過公證機構與各金融機構的努力,青島金融市場更加繁榮、穩定。
責任編輯:胡君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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