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北京11月14日電(記者吳秋余)國家稅務總局近日發(fā)布《關于納稅信用修復有關事項的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對納入納稅信用管理的企業(yè)納稅人通過作出信用承諾、糾正失信行為等方式開展納稅信用修復,進一步鼓勵和引導納稅人增強依法誠信納稅意識,積極構建以信用為基礎的新型稅收監(jiān)管機制。
據悉,信用修復不是簡單的“洗白記錄”,也不是簡單的“退出懲戒”。按照有限度修復的原則,《公告》明確了19種情節(jié)輕微或未造成嚴重社會影響的納稅信用失信行為,及相應的修復條件,共包括15項未按規(guī)定期限辦理納稅申報、稅款繳納、資料備案等事項和4項直接判D級情形。從往年納稅信用評價情況看,上述情形出現頻次較高、涉及納稅人范圍較大,《公告》實施后,符合條件的納稅人可向稅務機關申請納稅信用修復。
納稅信用修復遵循“申請—受理—反饋—修復”四個程序。需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納稅信用修復申請的納稅人應填報《納稅信用修復申請表》,并對糾正失信行為的真實性作出承諾;主管稅務機關自受理納稅信用修復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并向納稅人反饋信用修復結果。納稅信用修復完成后,納稅人按照修復后的納稅信用級別適用相應的稅收政策和管理服務措施,之前已適用的稅收政策和管理服務措施不作追溯調整。
責任編輯:胡君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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