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獲悉,在下發開展互聯網保險非法經營風險自查工作的通知、要求保險機構自查擅自設立保險機構、非法經營保險業務和假借保險公司名義虛假宣傳銷售后,保監會于日前再度分別下發開展互聯網人身險和財產險業務自查情況的具體通知。
其中,互聯網人身險的自查重點包括經營資質清查、互聯網中短存續期業務排查和與銀行合作互聯網人身險業務清查;互聯網財產險的自查重點則包括經營資質清查、保險公司與互聯網信貸平臺業務合作的相關風險清查。
值得一提的是,在互聯網人身險經營資質清查標準中,關于“經營資質清查”一項便列有具體的清查標準,如“須確認身份證所屬地、銀行卡所屬地至少一項在公司經營區域內;有且僅有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定期壽險、普通型終身壽險”等要求備受關注。
在財產險公司與互聯網信貸平臺合作業務的相關風險清查中,則要求上報保費收入、保險金額、承保利潤、平均費率、綜合賠付率、綜合費用率、綜合成本率等一系列指標。
整體而言,業內人士普遍認為,此次細分文件較以往版本的監管要求更為細致和嚴格,體現近期嚴控風險的監管思路。
禁止跨區域展業
根據通知,互聯網人身險經營資質的清查,主要包括“保險公司經營互聯網保險業務的資質合法性”以及“保險公司合作開展互聯網保險的機構資質合法性”兩方面內容。
若進一步細化,前述兩方面內容可劃分為多個細項:如保險公司自營網絡平臺是否符合法規要求、保險公司是否存在超經營區域經營的問題、是否存在分公司和從業人員違規經營互聯網保險業務的問題;以及合作保險機構是否符合法規要求、合作第三方機構是否符合法規要求、是否存在超資質經營等。
在經營區域上,《通知》要求關于客戶所在地審查,保險公司應主動識別投保客戶所在地,除相應條件外,須確認身份證所屬地、銀行卡所屬地至少一項在公司經營區域內;關于產品范圍審查,有且僅有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定期壽險、普通型終身壽險。
如保險公司通過互聯網銷售產品組合,須主險、附加險同時滿足前述規定,方可將經營區域擴展至未設立分公司的省、自治區、直轄市。
在合作機構資質上,《通知》亦要求關于專業中介機構合作業務的經營范圍審查,保險公司應主動識別投保客戶所在地,須確認身份證所屬地、銀行卡所屬地至少一項在公司及其合作機構的經營區域內。
對此,一位中小保險公司人士提出困惑:“使用身份證、銀行卡驗證身份所屬地,是否適合當下社會人員高流動的現狀?在中小保險公司能夠提供地面服務的前提下,監管能否考慮適度松綁?”
而一位壽險公司戰略部門人士則表示,“從風險管控角度來看,區域上不允許‘跨區簽單’,這是對接客戶服務的實際要求,傳統渠道始終如此。”
“產品端,如果不要求主險、附加險同時滿足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定期壽險、普通型終身壽險,一些保險公司可能會將理財險作為附加險來銷售,該類產品客戶投訴案例很多。尤其是分紅險,銷售配套服務應確保到位。”該戰略部門人士續稱。
保監會2016年一季度保險消費投訴情況顯示,在人身險涉嫌保險公司違法違規類投訴中,各類銷售違規672個,占違法違規投訴總量的99.4%,其中涉嫌欺詐誤導601個,主要表現在夸大保險產品收益、錯誤解釋保險條款、混淆保險與銀行理財儲蓄概念、隱瞞免責條款與退保損失等。
關注保證保險動向
在互聯網財產險業務上,保險公司與互聯網信貸平臺合作業務的相關風險清查則是備受關注的焦點。
對此,保監會下發的通知中,要求保險公司詳細上報保證保險的年度、保費收入、保險金額、承保利潤、平均費率、綜合賠付率、綜合費用率、綜合成本率、賠付支出、當期已決賠付案件數、期末未決賠付案件數、獲得融資金額等。
據了解,保險公司與互聯網信貸平臺的合作方式主要有四種:一是對交易資金、賬戶安全進行承保;二是傳統險種,以及一些信用標的借款人的意外險;三是項目保證險,履約保證險;四是由于平臺高管宣講誤導引起的保險。
然而,一位保險公司互聯網部門人士告訴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部分互聯網信貸平臺在宣傳中夸大相關保險責任,利用保險公司來為其增信、背書,把資金安全類保險說成是保障資金安全,并以此大肆宣傳戰略合作,損害保險公司聲譽同時亦侵害了消費者權益。”
“這是一種新業態的跨界風險,需要保險公司提高自身的風險管控能力以適應這一業務發展。”一接近監管人士如是認為。
事實上,6月12日陸家嘴金融論壇上,保監會副主席陳文輝曾表示,保險業需要防范四類風險:包括資產負債不匹配風險、信用風險、跨界并購和新業態使保險公司戰略風險和操作風險增大、保險公司的風險管理能力不能適應業務發展需要等風險。
責任編輯:莊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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