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資金運用渠道的拓寬,險企關聯交易規模不斷增長,而交易暴露的風險傳遞也日益突出。為避免關聯交易淪為股東利益輸送機,近日,保監會發布信披準則,要求險企針對交易金額、類型逐一上報,嚴控投資風險,其中與關聯自然人交易30萬元須上報。
上周五,保監會下發《關于進一步加強保險公司關聯交易信息披露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規定了信披的上報內容和時間,同時還將審查問責機制提到章程中。
《通知》以交易類型和交易金額劃分,將關聯交易的信披分為逐筆上報和合并披露兩種。其中,逐筆上報是針對資金運用類交易,包括投資和委托管理,如險企與關聯自然人交易在30萬元以上或與關聯法人在300萬元以上的資產類關聯交易和利益轉移類關聯交易,前者包括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的買賣等,后者包括財務資助、債權債務轉移或重組等。
除了上述規定以外的關聯交易,包括未達到逐筆披露標準的交易、保險業務和保險代理業務、再保險分出或分入業務以及為保險公司提供審計、廣告、職場裝修等勞務業務需按交易類型分類合并披露。
同時,保監會還細化了信披內容并明確了上報時間,如對逐筆上報的關聯交易,要求險企提供交易標的、交易對手、交易內容以及本年度與該關聯方已發生的關聯交易累計金額。信披內容在10個工作日內上報保監會,并在公司官網和中保協官網披露。
事實上,2014年5月,保監會就下發文件要求險企與關聯方之間開展辦理銀行存款(活期存款除外)業務,投資關聯方的股權、不動產、投資關聯方發行的金融產品等要求及時披露相關信息。《通知》在具體金額和分類方面做了補充。
據悉,隨著險資投資領域逐漸放開,個別領域的風險正在逐步放大和不斷累積。保監會相關人士就直指,目前部分公司在資金運用上做起文章,利用與股東的關聯交易來套取保險資金,用來給股東補血或用做其他方面,如果風險防控不嚴,很容易發生風險傳遞。
對于險企熱衷的基礎設施債權計劃、不動產、股權等另類投資品種,業內人士也表示,這些產品相比公開市場投資品種期限較長、透明度不高,交易對手復雜,風險隱蔽性較強,投資過程中容易產生法律風險、操作風險、利益輸送風險等。
為了明確保險公司董事會對公司關聯交易合規性負最終責任,《通知》規定,董事會秘書是關聯交易信息披露責任人,如違反通知要求的,將其違規行為記入履職記錄、進行行業通報等。未來,保監會還將建立關聯交易全鏈條監管審查問責機制,強化關聯交易過程問責。
責任編輯:莊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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