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監會對建立監管公開質詢制度公開征求意見,對保險資金舉牌等問題加強監管。質詢范圍包括包括保險資金舉牌、收購、境外投資,以及與關聯方之間開展的保險資金運用;保險公司股權、股東關聯關系、入股資金、關聯交易、治理運作,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履職行為等有關問題。保監會將質詢函在官方網站上予以公示,并將質詢函發至保險公司。
以下為原文:
為落實《保險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保險公司股權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進一步強化社會監督,建立監管公開質詢制度,我會起草了《關于建立監管公開質詢制度有關事項的通知(征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請通過以下途徑反饋意見:
一、通過電子郵件將意見發送至:iad@ circ.gov.cn。
二、通過信函方式將意見寄至:北京市西城區金融大街15號中國保監會發展改革部機構管理處(郵編:100033),并請在信封上注明“質詢制度征求意見”字樣。
三、通過傳真方式將意見發送至:010-66288118。
意見反饋截止時間為2017年1月11日。
中國保監會
2016年12月28日
關于建立監管公開質詢制度有關事項的通知
(征求意見稿)
各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
為落實《保險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保險公司股權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進一步強化社會監督,建立監管公開質詢制度,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質詢范圍
社會媒體關注,涉及公眾利益或可能引發重大風險的事項。
(一)公司治理類:包括保險公司股權、股東關聯關系、入股資金、關聯交易、治理運作,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履職行為等有關問題;
(二)業務經營類:包括保險產品設計、業務模式、銷售理賠行為等有關問題;
(三)資金運用類:包括保險資金舉牌、收購、境外投資,以及與關聯方之間開展的保險資金運用等有關問題;
(四)監管機構關注的其他問題。
二、質詢對象
(一)保險公司;
(二)保險公司的實際控制人、股東、投資人及其關聯方和一致行動人;
(三)保險公司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
(四)其他利益相關方。
三、質詢形式
(一)保監會將質詢函在官方網站上予以公示,并將質詢函發至保險公司,針對保險公司股東等其他法人、自然人的質詢函,由保險公司及時轉交。
(二)質詢回復應當采取書面回復的方式,按照規定時限報送至保監會,同時應當按照信息披露的有關規定,在保險公司官方網站予以公示。
(三)如被質詢事項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等情形,披露可能違反國家保密法律法規、損害公司利益的,可以向保監會書面說明情況,并免予披露。
四、質詢要求及責任追究
(一)被質詢人應當真實、準確、清晰、完整地回答質詢函涉及的有關問題,不得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二)被質詢人未按規定期限回復,或質詢回復存在故意隱瞞或虛假信息等情況的,保監會將納入誠信不良記錄,并依據《保險法》《保險公司股權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三)經質詢核實,保險公司、保險公司股東或相關當事人違反監管規定的,保監會將依據《保險法》《保險公司股權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采取公開譴責、責令改正、限制其股東權利、責令轉讓股權、限制其在保險業的投資活動等措施。
(四)質詢情況納入保險公司治理評價體系。
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責任編輯:莊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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