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建設銀行蘇州相城支行大樓。
中國銀監會蘇州監管分局稱:雖未能查明王永前是否拿到合同原件和建行蘇州相城支行有無篡改合同內容,但該支行在合同簽訂過程中存在操作程序不規范等問題,并已責成該支行對相關責任人進行問責
在江蘇省蘇州市經商的王永前近日向法治周末記者反映:2012年11月28日,他在與中國建設銀行蘇州相城支行(以下簡稱建行相城支行)簽訂《個人消費借款合同》時,發現提供的借款材料中,有份用于證明借款用途的材料(即購買《黃花梨家具協議》),不是他提供,系銀行工作人員偽造。他不僅沒簽過這份《協議》,而且也從未購買過黃花梨木家具。
記者經調查發現,不僅王永前否認簽訂過《黃花梨家具協議》,作為賣方的張東華亦否認簽訂過此協議。
接到王永前投訴后,記者向建行相城支行提出查看《黃花梨家具協議》原件,被該行拒絕。
王永前曾向銀監會蘇州監管分局申請公開貸款時的材料,但建行蘇州分行不同意公開。
2016年3月12日,王永前還向中國銀監會蘇州監管分局反映,建行相城支行私自篡改雙方簽訂的《個人消費借款合同》內容以及至今未拿到合同原件等問題。
銀監會蘇州監管分局在2016年4月28日給王永前的回復中稱,雖未能查明王永前是否拿到合同原件和建行相城支行有無篡改合同內容,但該支行在合同簽訂過程中存在操作程序不規范等問題,并已責成該支行對相關責任人進行問責。
貸款合同簽訂不規范
2012年11月28日,王永前以房產作抵押,兒子作擔保,在建行相城支行申請了48萬元的個人消費貸款,貸款期限為1年。在貸款到期后,王永前以未收到貸款為由拒絕歸還貸款本息。
2014年2月20日,建行相城支行以雙方簽訂的《個人消費借款合同》和《個人消費借款抵押合同》,以及王永前兒子出具的個人消費貸款共同還款承諾書為據,將王永前及其兒子一并告上了法院,要求歸還本金及利息等。王永前父子未應訴答辯。
根據法院的調查,48萬元的貸款之所以沒有轉給王永前,是因雙方簽訂的《個人消費借款合同》中明確約定,建行相城支行將款項劃入一名叫張東華的賬戶。而這位張東華實為王永前的侄女婿。
2014年7月4日,蘇州市相城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王永前父子歸還銀行貸款本金和利息等費用。
王永前拿到判決書后,稱他在簽訂《個人消費借款合同》時沒有見到將貸款劃入張東華賬戶這一條。他懷疑銀行篡改了《合同》內容,在向上級法院提起上訴和申訴期間,他于2016年3月12日向中國銀監會蘇州監管分局進行了投訴,稱:建行蘇州相城支行私自篡改《個人消費借款合同》、貸款未打到他的賬戶、未拿到《合同》原件等。
2016年4月28日,銀監會蘇州監管分局給王永前回復稱:“根據查閱建行信貸檔案資料和您提供的個人消費借款合同及個人消費借款抵押合同等資料,我分局無法判定建行相城支行是否存在私自篡改合同內容的行為。將貸款劃入張東華賬戶,是根據雙方合同的約定;是否拿到貸款合同的原件,不屬于我分局監管范圍,建議雙方通過司法途徑解決。”
銀監會蘇州監管分局在回復中還稱:“經查,建行相城支行在合同簽訂過程中存在操作程序不規范等問題,我分局已責成該支行按照規定對相關責任人進行問責。”
中國銀監會蘇州監管分局向王永前公開的一份2016年4月28日《信訪事項會談(議)紀要》顯示,其中建行蘇州相城支行一位姓葛的被談話人在被問到《合同》簽訂的情況時,承認《合同》“當時確實是先簽名,”后填寫的內容。
蹊蹺的借款用途憑證
根據中國銀監會制定的《個人貸款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個人貸款,是指貸款人向符合條件的自然人發放的用于個人消費、生產經營等用途的本外幣貸款。”
《個人貸款管理暫行辦法》還規定:“貸款人(銀行)不得發放無指定用途的個人貸款。”
2012年11月28日,王永前向建行相城支行申請48萬元的個人消費貸款,在提供了房產擔保和收入證明等材料后,其貸款用途就成了銀行是否發放貸款的必審條件之一。
建行相城支行方面在接受記者采訪時稱:王永前的貸款用途是購買黃花梨木家具,銀行是根據王永前購買黃花梨木家具的協議書才給他貸款的,如果王永前沒有這份《黃花梨家具協議》,銀行是不會給他發放貸款的。
該支行還稱:根據《個人貸款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超過30萬元的個人消費貸款,就要實行受托支付(即根據貸款人的委托直接支付給賣家),我們按照雙方簽訂的《個人消費借款合同》中的約定,將48萬元貸款通過銀行為王永前建立的專用賬戶轉給賣家(張東華),是符合規定的。
根據王永前提供的《黃花梨家具協議》復印件顯示:這份《協議》中的賣家就是張東華。《協議》約定:作為侄女婿的張東華向王永前轉讓老式紅木衣柜(大套)1套,明清式樣床1件,清式沙發1套,茶幾2只,花架2只,總價值為55萬元。
但王永前向記者反映:他并未向銀行提供過貸款用途的憑證,“而是在與銀行的訴訟中才發現有一份我向張東華購買《黃花梨家具協議》”。
“我是做廢品回收生意的,當時在建行貸款主要用于擴大經營規模。”王永前稱,“根本就不是購買黃花梨木家具。”
吊詭的是,不僅作為貸款人的王永前向記者否認簽訂過此《協議》,而作為此《協議》中的賣方——張東華,也向記者否認簽訂過此《協議》。為了證明自己沒簽訂過此《協議》,張東華還向記者提供了自己書寫的四種不同的簽名字體。
記者注意到,該《協議》除了雙方簽名外,連協議的簽訂日期都沒有。
王永前和張東華還稱,除了此《協議》的復印件外,他們從未見過《協議》原件。
為了核實王永前與張東華是否簽訂過《黃花梨家具協議》,2016年12月12日,法治周末記者給中國建設銀行蘇州分行發去了采訪函,希望該行能向記者或王永前、張東華出示《協議》原件。
2016年12月20日,建行蘇州分行回函稱:“《黃花梨家具協議》由王永前本人提供給我行,并交我行留存備案。”但并未表示可否向記者出示《協議》原件。
此前,王永前曾向銀監會蘇州監管分局提出,要求建行相城支行公開當時貸款材料的申請。
2016年5月17日,銀監會蘇州監管分局答復稱:“我分局征求了第三方(建設銀行蘇州分行)的意見,第三方不同意公開。”
借款用途也存疑
根據資料顯示,48萬元的貸款確實已劃給了賣方——張東華。
但王永前一再向記者強調:“我從沒有買過黃花梨木家具。”
“我一直都是做建材生意的,從來沒有做過家具生意,家里也沒有黃花梨木家具。”張東華亦向記者如此解釋。
為何王永前和張東華均否認有黃花梨木家具的交易?
根據《個人貸款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貸款人應建立有效的個人貸款全流程管理機制,制定貸款管理制度及每一貸款品種的操作規程,明確相應貸款對象和范圍。”
建行蘇州分行辦公室在2016年12月20日的回復中雖稱:“建設銀行蘇州分行據總行和銀監會的相關規定,制定了個人貸款管理辦法、個人消費貸款管理辦法等制度文件。”但沒能向記者提供其制定的相關文件。
《個人貸款管理暫行辦法》還規定:銀行對貸款人的貸款用途的真實性、合法性應盡到貸前審核、調查,貸后對貸款資金使用情況進行跟蹤檢查和監控分析等職責。
建行蘇州相城支行是否履行過審核、調查等職責?
建行蘇州分行在給記者的回復中稱:“根據借款合同上約定的貸款用途以及貸款用途聲明上的理由,均顯示該筆貸款用于購買消費品,且王永前提供了家具協議,上述文件均經過王永前本人簽字確認。”
銀行里的一位業內人士告訴記者:“銀行在辦理個人消費貸款時,除了對材料的審核外,必要時要進行實地調查;為了保證借款人貸款用途的真實性,除了審核借款人的償還能力等外,還要審核借款人的交易對象(即商家)是否為正規、合法的經營戶,一般不會考慮個人之間的買賣協議,這也是為了保證資金使用的安全性。”
法治周末記者曾就銀行在辦理個人消費借款,買賣《協議》中的賣方是否可以為個人等問題,采訪過銀監會蘇州監管分局辦公室主任曹曄。
曹曄說,“我很認可賣方應是正規的商戶、正規的提供商。”但還要看雙方是否真實發生了交易。
2016年12月16日,記者向建行蘇州分行詢問:建行相城支行是否已對責任人進行了問責?未獲回應。
作為貸款用途的憑證——《黃花梨家具協議》,究竟是王永前提供,還是有人偽造?這筆48萬元的貸款是否用于購買黃花梨木家具?真相在哪里?
責任編輯:莊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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