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月9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關于充分履行檢察職能加強產權司法保護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強調要嚴格把握產權案件罪與非罪的界限標準,依法妥善處理歷史形成的產權案件并最大程度減少對產權主體合法權益和正常經濟活動的損害及影響。
澎湃新聞注意到,《意見》明確提出,要加強對刑事立案活動的監督,重點監督偵查機關以刑事手段插手經濟糾紛、選擇性執法等妨害產權平等的問題,加大對該立不立、不該立亂立等執法不嚴、司法不公問題的監督糾正力度。
5368件“不該立”的案件經監督后撤案
最高檢新聞發言人王松苗介紹,針對上述問題,2014年1月至2016年11月,檢察機關共受理公安機關應當立案而不立案的涉嫌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案件9238件,經監督公安機關已立案6361件;受理公安機關不應當立案而立案的涉嫌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案件5950件,經監督公安機關已撤案5368件。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對于有證據證明公安機關可能存在違法動用刑事手段插手民事、經濟糾紛等違法立案情形,尚未提請批準逮捕或者移送審查起訴的,檢察機關有權要求公安機關書面說明立案理由,經審查認為立案理由不成立的,應當制作《通知撤銷案件書》,監督公安機關撤案。
最高檢偵查監督廳副廳長韓曉峰表示,近年來,全國檢察機關特別是偵查監督部門一直將公安機關違法動用刑事手段、插手經濟糾紛的案件作為刑事立案監督的工作重點,堅持做到發現一起,調查核實一起;核實一起,糾正一起。
韓曉峰說,下一步檢察機關將加強與公安機關的溝通聯系,通過與公安機關建立刑事案件信息共享機制、關注網絡媒體報道、設立網絡輿情觀察員等多種方式,不斷拓寬監督線索知情渠道,通過刑事立案監督促進國家法律的統一正確實施,保障各類產權主體的合法權益。
罪與非罪界限不清的,不作犯罪處理
《意見》還要求,各級檢察機關辦理有關產權刑事案件,要嚴格區分經濟糾紛與經濟犯罪的界限,企業正當融資與非法集資的界限,民營企業參與國有企業兼并重組中涉及的產權糾紛與惡意侵占國有資產的界限,執行和利用國家政策謀發展中的偏差與鉆改革空子實施犯罪的界限。
“要堅持主客觀相一致原則,避免客觀歸罪。”最高檢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萬春表示,對民營企業生產、經營、融資等經濟行為,除法律、行政法規明確禁止外,不以違法犯罪對待。對正在辦理的涉產權刑事案件,法律和司法解釋規定不明確、法律界限不明、罪與非罪界限不清的,不作為犯罪處理。
為依法妥善處理歷史形成的產權案件,《意見》指出,要以發展的眼光看待和依法依法妥善處理改革開放以來各類企業,特別是民營企業企業發展過程中存在的不規范問題。辦案中堅持罪刑法定、法不溯及既往、從舊兼從輕、疑罪從無原則,對于確屬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適用法律錯誤的錯案冤案,堅決予以糾正。
此外,對于沒有犯罪事實或者具有《刑事訴訟法》第15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或者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或者經過補充偵查仍達不到起訴證據標準的,依法不起訴。對于構成犯罪但認罪認罰的,依法從寬處理。
“對于歷史形成的產權案件,社會反映強烈、當事人長期申訴的,要抓緊組織力量進行甄別,對確屬錯案冤案的,堅決依法糾正并賠償當事人的損失。”萬春說,檢察機關要依法辦理涉產權保護的國家賠償案件,堅持法定賠償原則,保障符合賠償條件的產權主體依法獲得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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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 第十五條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責任,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終止審理,或者宣告無罪:
(一)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三)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
(四)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責任編輯:莊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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