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監會消息,為進一步完善商業銀行小微企業授信業務管理機制,推動小微企業金融服務持續健康發展,銀監會就加強商業銀行小微企業授信盡職免責工作予以通知。
通知全文如下
一、總體要求
小微企業授信盡職免責工作(以下簡稱小微盡職免責),是指商業銀行在小微企業授信業務出現風險后,經過有關工作流程,有充分證據表明授信部門及工作人員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以及銀行內部管理制度勤勉盡職地履行了職責的,應免除其全部或部分責任,包括內部考核扣減分、行政處分、經濟處罰等責任。
(一)適用對象
小微盡職免責適用于商業銀行小微企業授信業務營銷、受理、審查審批、作業監督、放款操作、貸款后管理等環節中承擔管理職責和直接辦理業務的工作人員,包括但不限于分管小微企業授信業務的機構負責人、管理部門及經辦分支機構負責人、小微企業授信業務管理人員、小微企業授信業務經辦人員。
(二)制度建設
商業銀行要按照加強風險管理和服務實體經濟并重的指導思想,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小微企業支持服務政策,明確盡職免責標準、完善工作辦法和流程,厘清內部責任部門和崗位職責,建立健全相關決策、監督機制和管理信息系統。在落實小微盡職免責制度的同時,要強化風險管理能力建設,防范片面追求程序及形式合規、不計工作實質和可預見結果的道德風險。
商業銀行應結合授信業務風險溢價狀況,配套設定合理的小微企業不良容忍度。在落實現有不良容忍度監管政策的基礎上,商業銀行可根據自身風險偏好、風險管理水平和各地經濟金融環境,對不同地區的分支機構設置差異化的小微企業不良容忍度目標。
二、厘清盡職認定標準
(三)直接責任認定標準
商業銀行小微企業授信業務經辦人員和參與具體業務流程的管理人員,應當以《商業銀行授信工作盡職指引》(銀監發〔2004〕51號)和《商業銀行小企業授信工作盡職指引》(銀監發〔2006〕69號),以及商業銀行相關業務標準、作業流程作為盡職免責的主要標準。
(四)間接責任認定標準
商業銀行負責小微企業授信業務的管理部門和經辦機構負責人及管理人員,若未參與具體業務流程的,原則上只承擔所在部門或機構小微企業授信業務領導或管理責任。
三、明確免責情形與問責要求
(五)負責人免責情形
商業銀行小微企業授信業務風險狀況未超過本行所設定不良容忍度目標的,在不違反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規定的前提下,原則上對相關小微企業授信業務管理部門或經辦機構負責人不追究領導或管理責任。
(六)經辦人員及參與具體業務流程管理人員免責情形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商業銀行在責任認定中可對小微企業授信業務工作人員免除全部或部分責任:
1.無確切證據證明工作人員未按照標準化操作流程完成相關操作或未勤勉盡職的;
2.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直接導致不良資產形成,且相關工作人員在風險發生后及時揭示風險并第一時間采取措施的;
3.信貸資產本金已還清、僅因少量欠息形成不良的,如相關工作人員無舞弊欺詐、違規違紀行為,并已按商業銀行有關管理制度積極采取追索措施的;
4.因工作調整等移交的小微企業存量授信業務,移交前已暴露風險的,后續接管的工作人員在風險化解及業務管理過程中無違規失職行為;移交前未暴露風險的,后續接管的工作人員及時發現風險并采取措施減少了損失的;
5.參與集體決策的工作人員明確提出不同意見(有合法依據),經事實證明該意見正確,且該項決策與授信業務風險存在直接關系的;
6.在檔案或流程中有書面記錄、或有其他可采信的證據表明工作人員對不符合當時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和商業銀行管理制度的業務曾明確提出反對意見,或對小微企業信貸資產風險有明確警示意見,但經上級決策后業務仍予辦理且形成不良的;
7.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規定的其他從輕處理情形。
(七)不得免責情形
小微企業授信業務工作人員存在以下失職或違規情節的,不得免責:
1.借用小微企業業務流程、產品為大中型企業辦理授信業務、出現風險的(存量小微企業自然成長為大中型企業的除外);
2.有證據證明管理人員或經辦人員弄虛作假、與企業內外勾結、故意隱瞞真實情況騙取授信的;
3.在授信業務中存在重大失誤,未及時發現借款人經營、管理、財務、資金流向等各種影響還款能力的風險因素的;
4.在授信過程中向企業索取或接受企業經濟利益的;
5.其他違反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規定的行為。
(八)特殊情形下的問責要求
小微企業授信業務工作人員有證據證明,上級管理人員或所在機構負責人指使、教唆或命令工作人員故意隱瞞事實或違規辦理業務,且工作人員對此明確提出了異議的,即使該管理人員或負責人未參與具體業務流程,仍應承擔全部或主要責任。視具體情形,可對該提出異議的工作人員予以免責或部分免責。
同一小微企業授信業務工作人員應對多戶不良貸款承擔責任的,商業銀行應當統一考慮、合并問責。
執行盡職免責后,若有證據證明相關小微企業授信業務工作人員存在主觀、故意隱瞞行為的,應當對其追加責任認定。
四、規范盡職免責工作流程
(九)完善相關規程制度
小微盡職免責工作流程主要包括盡職免責調查、盡職評議、責任認定等環節。
商業銀行應按照本通知規定,修改完善小微企業授信業務相關的不良資產及損失責任評議、認定工作規程和責任追究制度,并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最新規定和業務發展管理的實際需要,及時進行修訂更新。
(十)建立健全組織架構
商業銀行可在內部成立各級機構小微盡職免責工作領導小組(以下簡稱“領導小組”),負責盡職免責的認定和處置。領導小組可指定具體部門負責設立盡職評議組織,開展盡職免責調查與評議。小微企業授信業務經營部門應當參與盡職評議和責任認定工作,以保障有關免責規定落到實處。
(十一)嚴格落實回避要求
開展盡職評議時,被評議的小微企業授信業務工作人員(含部門負責人、經辦人員等,以下簡稱被評議人)不得參與評議工作。小微企業授信業務工作人員為所評議授信業務申請人關系人,或為所評議授信業務流程相關環節關系人的,應主動聲明并回避;事后發現關系人未主動聲明和回避的,相關盡職免責評議結果無效。
(十二)細化工作流程環節
小微企業授信業務發生風險后,對相關工作人員的責任處理,必須以盡職評議組織開展盡職免責調查與評議并進行責任認定為前提,不得以合規檢查、信貸檢查、專項檢查等檢查結論替代盡職評議。盡職免責調查可采取調閱、審核相關業務資料等非現場方式,以及必要的談話、核實等現場方式。調查情況應作為盡職評議的重要依據。
盡職免責調查結束后,應當形成相應的盡職評議報告。報告主要內容應包括具體授信業務辦理情況和業務各環節工作人員履行職責情況,并應對被評議人是否盡職給出明確的評議結論。評議結論可分為盡職、需要改進、不盡職等3類。其中,需要改進是指被評議人基本履行了授信職責,但仍需改進,發現的不足不是導致授信業務出現風險的直接原因,且未造成較大損失。商業銀行可依據自身實際,對評議結論類別進行進一步細分。
領導小組在審核評議結論的基礎上,依據相關規定對被評議人作出責任認定。認定為盡職的,可以免除責任;認定為需要改進的,可酌情減免責任追究;認定為不盡職的,應根據相關規程制度要求,啟動責任追究程序。
(十三)明確事實認證與責任認定程序
形成盡職評議結論前,盡職評議組織應制作事實認證材料,送被評議人簽字;被評議人拒不簽字、且未在規定期限內提出書面異議的,應注明原因和送達時間,并作出書面說明。被評議人在規定期限內提出書面異議的,評議組織應對其意見及證明材料進行審核;不予采納的,應作出書面說明。
領導小組應以被評議人簽字確認的事實認證材料及書面說明材料和盡職評議組織的評議結論為參考,作出責任認定。責任認定結果應在銀行內部公示,并以書面形式告知被評議人及其所在部門。
(十四)加強檔案管理
商業銀行應對小微企業授信業務及盡職免責工作文檔加強管理,客觀、全面地記錄有關調查、評議、認定過程和結果,并將相關材料存檔。
五、抓好細化落實和監管督導
(十五)制定實施細則
商業銀行應按照本通知要求,結合自身實際,制定相應的小微盡職免責內部實施細則,并將有關情況書面報告監管部門。其他銀行業金融機構的小微盡職免責工作參照本通知執行。
(十六)強化監管督導
各級監管部門要加強對商業銀行小微盡職免責落實工作的引導和督促,在對商業銀行小微企業金融服務工作開展監管評價時,將小微盡職免責落實情況作為重要參考因素。
責任編輯:莊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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