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3月遭到行政處罰的上市公司風神股份,在起訴河南證監局及證監會之后,想不到居然勝訴。風神股份日前公告表示,鑒于案件為一審判決結果,目前尚無法判斷該案對公司的影響。
風神股份提起行政訴訟
去年3月6日。河南證監局對風神股份及其相關工作人員做出處罰決定,認為風神股份存在多宗違規行為。
河南證監局稱,查明風神股份2011年、2012年年報會計信息存在虛假記載。其中,2011年風神股份“三包退賠、返利、三包優賠業務”入賬金額與實際發生金額不符,虛減利潤759.31萬元。2012年,風神股份再次虛減利潤2212.47萬元,此外風神股份2012年虛增主營收入1.28億元,虛增主營成本1.03億元,從而實現虛增利潤2002.32萬元。
河南證監局為此對風神股份做出警告和60萬元罰款處分,并對其相關負責人處以5萬-10萬元罰款。風神股份曾申請行政復議,去年8月3日,證監會作出行政復議決定書,維持了河南證監局的原有決定。
證監會維持原有決定的16天后,風神股份提起行政訴訟,將河南證監局、證監會一同推上被告席。
監管機構被判敗訴
在近一年的審理中,風神股份和河南證監局、證監會圍繞著10多個處罰焦點進行了爭論。
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經過審理認定,“風神股份2011年、2012年三包退賠等業務均為實際發生的業務,河南證監局對此也予以認可,故該業務金額不屬于不存在的事實”,而該情形更適用于“重大遺漏司法解釋”的含義;此外,法院認為河南證監局認定的風神股份2011年、2012年三包退賠、返利、三包優賠業務帶來的虛減利潤存在事實不清的情形。
法院審理認為,河南證監局在處罰中認定的“對投資者投資判斷產生了實質影響”也缺乏事實依據和證據。
最終,法院于6月24日宣布河南證監局和證監會敗訴,認定河南證監局行政處罰決定、證監會行政復議決定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程序違法,并依照行政訴訟法判決撤銷上述機構的處罰決定和行政復議決定,并責令河南證監局重新作出行政行為,50元訴訟費由河南證監局及證監會負擔。6月30日,風神股份表示,鑒于案件為一審判決結果,目前尚無法判斷該案對公司的影響。
被罰主體勝出很少見
國內證券市場歷史上,監管機構因行政處罰異議被起訴曾有出現,其中最有代表性的是2013年“光大烏龍指事件”主角楊建波狀告證監會,試圖推翻原有的行政處罰裁定,但二審后以敗訴告終。而被罰主體能夠在行政訴訟中勝出的案例,目前較為罕見。
就鄭州中院對該案的判決,上海天銘律師事務所律師宋一欣認為,重大遺漏也是虛假陳述的一種,不能由此推導出不存在虛假陳述行為;鑒于風神股份行政處罰決定書效力待定,權益受損的風神股份的投資者應關注該案件的進展,為今后可能發生的證券民事賠償訴訟做好準備。
責任編輯:莊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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