興業證券7月27日晚間公告稱,7月27日,公司及欣泰電氣IPO申請文件和公開發行募集文件簽字保薦代表人蘭翔、伍文祥收到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決定書》。
中國證監會決定,對公司給予警告,沒收保薦業務收入1200萬元,并處以2400萬元罰款;沒收承銷股票違法所得2078萬元,并處以60萬元罰款;對蘭翔、伍文祥給予警告,并分別處以30萬元罰款,撤銷證券從業資格。
公告顯示,《行政處罰決定書》主要內容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的有關規定,中國證監會對公司涉嫌違反證券法律法規行為進行了立案調查、審理,并依法向當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本案現已調查、審理終結。
經查明,公司存在違法事實包括:公司在推薦欣泰電氣申請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在創業板上市過程中,未遵守業務規則和行業規范,未勤勉盡責地對欣泰電氣IPO申請文件進行審慎核查,出具的《興業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關于丹東欣泰電氣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在創業板上市之發行保薦書》和《興業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關于丹東欣泰電氣股份有限公司之2012年度財務報告專項檢查自查工作報告》存在虛假記載;在欣泰電氣公開發行股票過程中,公司作為主承銷商,未審慎核查公開發行募集文件的真實性和準確性,未發現《丹東欣泰電氣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在創業板上市招股意向書》和《丹東欣泰電氣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在創業板上市招股說明書》中涉及欣泰電氣應收賬款、流動資產和經營活動產生的現金流量凈額等項目的財務數據存在虛假記載。
鑒于公司和相關人員能夠配合調查,積極研究制定先行賠償方案,補償投資者因欣泰電氣虛假陳述而遭受的投資損失。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和社會危害程度,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條、第一百九十二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中國證監會決定:
一、對公司給予警告,沒收保薦業務收入1200萬元,并處以2400萬元罰款;沒收承銷股票違法所得2078萬元,并處以60萬元罰款。二、對蘭翔、伍文祥給予警告,并分別處以30萬元罰款,撤銷證券從業資格。
興業證券表示,公司將認真吸取教訓,舉一反三,查漏補缺,全面加強和改進保薦業務管理、內部控制和風險管理工作。截至目前,公司的經營情況正常。
責任編輯:莊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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