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4月,18歲的周曉伍和方月華相識相戀。2013年春節,兩人回到安徽老家,按照當地的風俗舉行了結婚儀式,此時,剛過18歲的方月華已懷孕。
婚后,兩人帶著孩子返回到烏魯木齊。之后,周曉伍的父母出資為小夫妻買了一套房子、一輛小轎車,房產和轎車全部登記在周曉伍名下。婚后兩人的感情逐漸因為生活瑣事開始“降溫”。最終,周曉伍向妻子提出分手,方月華表示,離婚可以,但孩子房子要歸她。此話一出,便遭到了周曉伍的拒絕。
周曉伍和方月華未在合法年齡結婚,甚至連結婚證也沒有,這婚該怎么離?財產究竟如何分割?
以案說法:
烏魯木齊市沙依巴克區人民法院少年庭法官李莎莎說,首先應該明確,未到法定婚齡結婚,婚姻關系是無效的。
“我國婚姻法規定的結婚年齡是男不得早于22周歲,女不得早于20周歲。方月華和周曉伍按地方習俗舉辦婚禮時都沒有達到法定婚齡,兩人婚姻在法律上是無效的,他們之間在法律上的關系準確來講是同居而不是夫妻。”
據介紹,根據我國法律規定,當事人起訴單純請求解除同居關系的,人民法院依法不予受理,但當事人請求解除的同居關系屬于“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并解除。而一般同居關系糾紛的財產或子女撫養糾紛,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此外,婚姻法的相關司法解釋中也明確,當事人同居期間所得財產,按共同共有處理,但有證據證明為當事人一方所有的除外。”李莎莎進一步解釋,本案中由于房產和車輛都是男方父母為其購置,且都在男方名下,雙方也沒有辦理結婚登記,故財產歸男方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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