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記者從貫徹實施《條例》座談會上獲悉,《條例》實施后,設立經營性家庭教育服務機構或者提供經營性家庭教育服務的,應當向工商部門申請登記。
父母是家庭教育
直接責任主體
據了解,《條例》經過3年多的調研和論證修訂,于今年5月27日,重慶市四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五次會議表決通過。
市人大內司委主任委員李元鶴稱,《條例》明確家庭教育是父母(或其他監護人)對未成年子女的教育和影響,規定了家庭教育的對象是未成年子女,父母(或其他監護人)是家庭教育的直接責任主體。
出臺《家庭教育大綱》
幫助指導父母
根據《條例》規定,父母(或其他監護人)對未成年子女進行的家庭教育,包含了社會公德、家庭美德、生活技能、行為習慣和身心健康教育,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教育。
市婦聯主席丁中平表示,目前《條例》的配套規定《重慶市家庭教育大綱》,已組建工作組,將以購買服務的方式,委托專業機構起草,擬于2017年3月提交市政府審定。希望通過健全配套制度,幫助指導父母(或其他監護人)實施家庭教育。
同時,市婦聯還將會同市教委、市衛計委等單位,制定重慶《關于指導推進家庭教育的五年規劃(2016-2020年)》,擬于今年11月完成。
經營性家庭教育
服務對象是父母
據李元鶴介紹,近年來,經營性家庭教育服務開始起步,存在不登記、打擦邊球、隨意終止服務等問題。對此,《條例》規定從事經營性家庭教育服務必須登記;不登記開展服務以及服務中違反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職能部門要依法進行處理。
市工商局副局長陳速表示,目前在我市已登記的各類教育、培訓機構中,幾乎沒有專業的家庭教育服務機構。而根據《條例》關于家庭教育的界定,經營性家庭教育服務機構的服務對象,主要是父母(或其他監護人),不直接針對未成年人。在進行工商登記時,經營范圍規范表述為“提供面向父母或監護人的家庭教育指導、咨詢服務”,但同時需注明不得從事文化教育、職業技能培訓。
不履行家庭教育職責
可撤銷監護人資格
父母是家庭教育的直接責任主體,市高級人民法院副院長陳彬表示,對準予離婚的案件,將對未成年子女的家庭教育責任納入裁判文書,并以判后回訪等方式,檢視履行情況。
根據《條例》規定,如父母(或其他監護人)不依法履行家庭教育職責,經教育不改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根據有關人員或者有關單位的申請,撤銷其監護人的資格,另行指定監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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