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證監會公司債券監管部發布《公司債券日常監管問答(七)》,明確將繼續完善發行監管制度,強化事中事后監管,其中對于承銷費率偏低、執業質量存疑的公司債券項目開展專項現場檢查工作,對于承銷機構執業質量存在問題,或存在違規承諾等其他違法違規行為的,將嚴格按照相關規定嚴肅處理。同時重申嚴格禁止發行人和承銷機構向投資者返費行為。
對于交易所債券市場個別承銷機構承銷費率遠低于正常費率的情況,證監會相關部門負責人表示,證監會在2016年8月16日發布的《公司債券日常監管問答(四)》中已對相關監管要求予以明確,公司債券發行承銷費率報價以及承攬承做等商業活動應堅持市場化、法治化原則,承銷機構應當勤勉盡責,嚴格遵守執業行為規范和監管規則。對于行業中存在的妨礙公平競爭,擾亂市場秩序的行為,證監會高度關注,并嚴格按照相關規定嚴肅處理,亦請公眾和媒體對相關違法違規行為持續監督。按照《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一條和《公司債券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證監會將繼續完善發行監管制度,強化事中事后監管,引導和督促承銷機構公平誠信、盡職履責地開展業務:
第一,關注承銷機構的執業質量,強化發行承銷環節的管理。對于承銷費率偏低、執業質量存疑的公司債券項目開展專項現場檢查工作,核實承銷機構是否履行了充分適當的盡職調查程序以及發行人相關信息披露是否真實、準確和完整。對于承銷機構執業質量存在問題,或存在違規承諾等其他違法違規行為的,將嚴格按照相關規定嚴肅處理。
第二,繼續加強證券業協會自律管理。證券業協會對承銷費率不正當競爭行為依法進行自律管理,在公司債券承銷業務信息受理、匯總和分析工作的基礎上,通過定期專報、行業公示、一對一告知、現場約談、自律檢查等形式,警示行業規范發展。
第三,研究優化證券公司分類評價中與公司債券業務相關的評價指標,指導證券業協會研究推進證券公司公司債券承銷業務分類管理實施方案,通過政策激勵正面引導承銷機構有序競爭。
就發行人和承銷機構是否可以向投資者返費?證監會相關部門負責人強調,根據《管理辦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發行人和承銷機構向投資者返費屬嚴格禁止的行為,相關規定明確,應嚴格執行相關規定。對違反相關規定的發行人或承銷機構及其責任人員,證監會將按照《管理辦法》第五十八條規定,采取責令改正、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責令公開說明、責令參加培訓、責令定期報告、認定不適當人選、暫不受理與行政許可有關的文件等相關監管措施;依法應予行政處罰的,依照《證券法》、《行政處罰法》等法律法規和證監會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罰;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其中,承銷機構違規情節嚴重的,證監會按照《管理辦法》第六十三條規定,可對其采取三至十二個月暫不受理其證券承銷業務有關文件的監管措施。
此外,今年7月份證監會出臺了《證券期貨經營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廉潔從業規定》和《關于加強證券公司在投資銀行類業務中聘請第三方等廉潔從業風險防控的意見》,對于違反上述規定的機構及人員,證監會將依法采取行政監管措施、行政處罰或者證券市場禁入等措施,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監察、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
責任編輯:唐秀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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