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首起比特幣財產侵權案開庭,比特幣是否屬于虛擬財產并受法律保護成爭議焦點之一
2013年11月,他在淘寶某店鋪買充值碼兌換比特幣,后來比特幣在國內的此類交易被中國人民銀行叫停。如今,當年的買家告了賣家——按照市值,當年我買的那些比特幣價值7萬余元,那么,你還我。
昨天,杭州市互聯網法院審理了該院首起“比特幣”網絡財產侵權糾紛案件。
原告是杭州人吳某,被告有兩個,一個是上海某科技公司,當年是它在淘寶上開了提供比特幣兌換的網店,被告二是淘寶公司。
比特幣是虛擬貨幣,當年的買賣有點類似于買股票,當吳某付出“真金白銀”以后,就能獲得相對應的比特幣份額。當年他分兩次一共買了2.675個比特幣,花了兩萬多元,這兩次交易,第一次是通過淘寶網店買,第二次據他說是直接打款給店主支付寶賬戶。吳某起訴的賠償金額是76314元,說是他根據比特幣現在的市場價格估算出來的。
原告吳某說,他于2013年底買比特幣,但2014年那個比特幣兌換交易網站關閉了,其淘寶店也關閉了。而上述網站被關閉時,被告上海某科技公司未向原告進行任何提示,這種“不作為的行為”導致原告所購比特幣無法找回,給原告帶來巨大經濟損失。
那為什么還要告淘寶網呢?
原告認為比特幣、萊特幣等互聯網虛擬幣以及相關商品為淘寶網禁發商品,被告淘寶公司沒有履行審核義務,導致原告在其經營的網絡購物平臺上買到了禁止交易商品,受到損失。所以,他的訴請是上海某科技公司和淘寶網對他這7萬多元的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被告上海某科技公司的主要答辯意見是,網站關停是基于中國人民銀行等部門機關聯合發布的文件,且比特幣屬非法財產,在我國不受法律保護,交易行為涉嫌擾亂社會經濟秩序,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故要求法院駁回原告的起訴。
淘寶公司的辯稱是:淘寶公司僅是提供信息發布平臺的服務提供商;已及時向原告披露了賣家的真實姓名、地址和有效聯系方式;本案訴前原告未通過平臺創設的維權通道申請退貨退款,淘寶公司作為網絡交易平臺已盡平臺義務,不應承擔連帶責任。
因為是首例,所以帶來了很多新問題。
法庭也總結了爭議焦點——
第一,我國否定了比特幣在我國的貨幣地位,但是在國際上比特幣依舊有價值,那么在此案中,比特幣是否具備價值性、稀缺性、可支配性,是否屬于虛擬財產并受法律保護。
第二,當時吳某購買比特幣第二次行為是直接打款到網店店主支付寶,那么現在告的是上海某科技公司,兩個主體是否具有同一性。
第三,如果被告上海某科技公司構成侵權,原告按2.675個比特幣起訴時的交易價格主張侵權賠償責任是否合理;
第四, 被告淘寶公司是否應當對涉案商品鏈接進行主動審查,是否應承擔共同侵權責任;
第五,事隔5年,原告起訴是否已超過訴訟時效。
法院將擇期就本案進行宣判。
年輕的女法官庭后對錢報記者說,互聯網法律糾紛常常碰到各種新問題,這樣一種需要不斷學習的狀態,真好。
本報首席記者 肖菁 通訊員 吳巍
責任編輯:唐秀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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