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網北京3月25日電 (記者 申佳平)近日,《保障中小企業款項支付條例》(以下簡稱《條例》)修訂后公布,并將于2025年6月1日起施行。
司法部、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人就《條例》回答記者提問時表示,現行《條例》自2020年9月1日實施以來,對依法保障中小企業款項支付、切實維護中小企業合法權益發揮了重要作用。
近年來,受國內外復雜形勢影響,中小企業應收賬款規模增長、賬期拉長,“連環欠”現象較為突出,《條例》實施也面臨一些問題需要解決。
據介紹,《條例》修訂聚焦解決拖欠企業賬款面臨的堵點難點問題,并將行之有效的經驗做法上升為法規制度。其中,《條例》設“款項支付規定”專章,主要從三個方面作了修訂。
一是進一步明確付款期限。明確對機關、事業單位和大型企業的款項支付期限要求,特別是規定大型企業應當自貨物、工程、服務交付之日起60日內支付款項;合同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但應當按照行業規范、交易習慣合理約定付款期限并及時支付款項,不得約定以收到第三方付款作為向中小企業支付款項的條件或者按照第三方付款進度比例支付中小企業款項。
二是進一步完善非現金支付方式。明確規定不得強制中小企業接受商業匯票、應收賬款電子憑證等非現金支付方式,不得利用商業匯票、應收賬款電子憑證等非現金支付方式變相延長付款期限。
三是明確對無爭議款項的付款義務。增加規定機關、事業單位和大型企業與中小企業的交易,部分存在爭議但不影響其他部分履行的,對于無爭議部分應當履行及時付款義務。
投訴處理機制是保障中小企業款項支付的一項重要舉措,《條例》主要從三個方面作了修改完善:
一是明確國務院負責中小企業促進工作綜合管理的部門建立國家統一的拖欠中小企業款項投訴平臺。
二是明確相關時限,受理投訴部門應當自正式受理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按程序將投訴轉交處理投訴部門;處理投訴部門應當在30日內將處理結果書面反饋投訴人,情況復雜或者有其他特殊原因的,處理期限最長不得超過90日。
三是明確受理投訴部門、處理投訴部門、投訴人、被投訴人等各主體的權利義務。
責任編輯:莊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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