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析
專家:須要把網紅帶貨納入互聯網廣告監管
“在這個行業里,旱的旱死,澇的澇死。一些影響力小的主播甚至接不到合作,受歡迎的頭部主播之間則在暗中角力。”一位業內人士向新京報記者介紹。上述人士分析,網紅主播容易出現虛假宣傳,主要是因為對合作商的審核不過關。“較網紅主播而言,明星代言時其團隊的審核能力往往更加成熟。”上述人士介紹。
中國政法大學傳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朱巍向新京報記者表示,問題聚焦于多個方面。“一方面是虛假宣傳,一方面是假貨橫行,還有則是一些不能這么做廣告(廣告模式不規范)的商品出現在互聯網直播當中,例如醫療器械、保健食品等。”
“網紅帶貨很多涉及虛假宣傳。”朱巍認為。
中國政法大學知識產權研究中心研究員趙占領指出,網紅主播帶貨一般分為兩種。“這個分兩種情況,一種是在直播過程中所推薦的這個產品是自己經營的,產品質量出現問題,那主播則以銷售方來承擔法律責任;另外一種情況,主播推薦的不是自己的店鋪,那帶貨主播便是一種廣告代言行為。”
朱巍告訴新京報記者說,“現在《互聯網廣告管理暫行辦法》正在修訂,我們要把暫行兩個字去掉。在修改過程中,我們也提過建議,必須要把網紅帶貨、自媒體廣告給列入進去。”
“部分主播為了賺取廣告費,存在虛假宣傳的現象,基于直播帶貨的某些三無產品,有可能對消費者的健康造成損害。”北京盈科(上海)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陳曉薇律師說。
陳曉薇認為,要整改這種現象,僅依據《廣告法》對廣告主及代言人進行行政處罰是不夠的。“監管部門還應加強對主播平臺的監督,打通消費者維權的渠道。甚至可以建立直播帶貨的專門維權窗口及電話,做到早發現、早治理。行政監管部門在消費者維權集中的產品重點監控,對于涉嫌刑事犯罪的及時移交公安機關處理。”陳曉薇說。
責任編輯:楊林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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