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后,工傷保險待遇將不是一成不變的,我省將定期調整相應的待遇,增長幅度與當地城鎮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漲幅相適應。省人社廳、省財政廳日前聯合下發《福建省工傷保險定期待遇調整辦法》明確了上述內容。
根據《辦法》,今后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的傷殘津貼、供養親屬撫恤金、生活護理費等三項待遇將實現定期調整。這些工傷保險待遇的調整,原則上根據統籌地區城鎮單位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增長幅度,結合當地實際情況適時進行調整。當然,如果工傷保險待遇調整后,相關人員的傷殘津貼實際金額比當地的最低工資標準要低,那么其傷殘津貼將按照最低工資標準計發。(特派記者張珺)
責任編輯:鄭梅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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