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從省工信廳獲悉,根據省政府關于廢止和修改部分規章的相關決定,今年我省再次修訂了《福建省鹽業管理辦法》,在食鹽管理、流通、監管等方面作出調整。
《福建省鹽業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自1993年8月19日開始施行,1998年、2010年進行了兩次修正,對加強我省鹽業管理、保護和合理開發鹽資源、保障食鹽供應安全發揮了重要作用。近年來,隨著相關法律法規修改,鹽業管理體制發生變化,原《辦法》已與當前鹽業管理要求不相適應,為此我省再次修訂了《福建省鹽業管理辦法》。
在鹽的管理方面,新修訂的《辦法》取消了食鹽生產的計劃管理、運銷管理,相應取消了純堿和燒堿工業鹽備案制和準運證制度;對食鹽的生產經營實行專營管理,要求定點生產和定點批發,從事食鹽生產的企業應當經省食鹽安全監管部門審批,非食鹽定點批發企業不得經營食鹽批發業務。
在食鹽流通方面,新《辦法》允許食鹽定點生產企業進入流通和銷售領域,省級食鹽批發企業可以開展跨省經營,省級以下食鹽批發企業可以在本?。▍^、市)范圍內開展經營;取消了“福建省鹽業進出口公司統一經營全省鹽產品的進出口業務”的規定和食鹽包裝規格的限制。
在管理部門方面,新《辦法》明確了福建省工業和信息化廳是我省鹽業行業主管部門,福建省市場監督管理局是我省食鹽安全監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鹽業相關管理工作。
省工信廳有關人士表示,《辦法》的本次修訂,有利于適當引入競爭機制,促進食鹽在專營法規規范下實現地區間的有序流通,餐飲企業、廣大居民也可以購買使用更豐富品類的食鹽。(記者 林侃)
責任編輯:趙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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