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老年人權益保障條例(草案)規定,子女應常看望老人
海峽網11月30日訊(海都記者 劉世泉)第六次人口普查數據顯示,我省60歲以上老年人口總數為421.2萬人,占總人口的11.42%。隨著老齡人口的不斷增加,老年人贍養、權益保護等方面的問題成熱點。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六次會議昨日召開,備受關注的《福建省老年人權益保障條例(草案)》提交會議一審,對這一系列問題進行了明確規定。
鼓勵景點、影劇院等對老人免費
草案規定,老年人指六十周歲以上的公民。贍養人供養老年人,應當保證老年人享受不低于其他家庭成員的生活水平。對無經濟收入或者收入較低,與贍養人分開居住的老年人,贍養人應當給付贍養費、提供生活資料。贍養人應當在精神上慰藉老年人,滿足老年人健康的精神文化需要。對與其分開居住的老年人,贍養人應當經常看望、問候。
草案規定,居住老年人房屋的成年子女,老年人不同意其繼續居住的,應當遷出。老年人對本人的合法收入以及其他合法財產,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處分的權利,子女或者其他親屬不得干涉。
在老年人權益方面,草案規定,政府投資的博物館、美術館等公共設施,應當對老年人免費開放;鼓勵動植物園、旅游景點、影劇院等場所對老年人免費或者優惠開放;取得當地居住證的外埠老年人也可享受條例規定的優待;七十周歲以上老年人可以免費坐地鐵、公交等,鼓勵有條件的地方降低年齡標準。
鼓勵創新養老保險產品服務
省人大常委會內司工委對草案進行了初步審查,并提出了修改建議。
審查報告表示,從執法檢查、專題調研情況看,老年人要實現婚姻自由仍面臨不少障礙和困難,由老年人離婚、再婚而引發的問題比較嚴重,為此建議重申子女和其他親屬不得干涉老年人婚姻自由,并增加規定,贍養人不得以放棄繼承權、老年人離婚或再婚等理由,拒絕履行贍養義務。
為了強化責任,初審后的草案建議修改稿規定:拒絕履行贍養、扶養老年人義務,侮辱、虐待、遺棄老人,干涉老年人婚姻自由,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此外,審查報告還提出,養老保險是養老的重要補充,也是一些發達國家養老的模式和趨勢,尤其是長期護理保險在一定程度上可以緩解現實生活中“久病床前無孝子”的現象。因此建議增加規定:“鼓勵商業保險機構創新養老保險產品服務,探索設立老年人長期護理保險,為不同的老年人群體提供多樣化的養老保障。”
責任編輯:林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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