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福州市交通委正式發布《福州市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管理實施細則》(以下簡稱《實施細則》),并從當天開始實施。
在駕駛員要求方面,《實施細則》對從事網約車服務的駕駛員提出了應取得相應準駕車型機動車駕駛證并具有3年以上駕駛經歷、取得“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等七大條件。其中,在駕駛員戶籍要求上,沒有強制要求必須具備福州戶籍,規定“有本市常住戶籍或取得公安機關簽發的本市居住證”。
針對網約車服務管理,《實施細則》要求,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公布確定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計程計價方式,明確服務項目和質量承諾,建立服務評價體系和乘客投訴處理制度。在提供網約車服務時,提供駕駛員姓名、照片、手機號碼和服務評價結果,以及車輛牌照等信息。
與征求意見稿相比,《實施細則》對車輛準入要求更加明確?!秾嵤┘殑t》要求,網約車車型需滿足以下條件之一:車輛購置價(含購置稅)在15萬元(含)以上;軸距2700mm、排量1.8L(或1.6T)以上,且車輛購置價(含購置稅)在12萬元(含)以上。如是新能源車型,應具備列入工業和信息化部發布的《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推薦車型目錄》、軸距2650mm(含)以上、續駛里程不低于200公里(以工業和信息化部網站公布的《免征車輛購置稅的新能源汽車車型目錄》為準)等條件。
同時,網約車必須是本地市車籍,且車輛車齡自車輛登記之日起不得超過3年(含);還必須是7座及以下乘用車,車輛經營許可期限自機動車行駛證載明的初次注冊之日起不超過8年;網約車行駛里程達到60萬公里時強制報廢;行駛里程未達到60萬公里但使用年限達到8年時,退出網約車經營。
此外,順風車、拼車等私人小客車合乘被明確不屬于網約車經營服務行為,不得從事或變相從事道路運輸經營。對于違反私人小客車合乘規定的,由市交通綜合行政執法機構按照非法運營予以查處。
《實施細則》還指出,相關部門將建立網約車平臺公司和駕駛員信用記錄,并納入福州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同時將網約車平臺公司行政許可和行政處罰等信用信息在本市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上予以公示。
責任編輯:林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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