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峽網1月23日訊(海都記者 王林成)政府應推動形成以居家為基礎,社區為依托,機構為補充,醫養相結合的養老服務格局;贍養人應當履行經濟上供養老年人的義務,保證老年人享受不低于家庭平均生活水平;政府要向八十周歲以上的老年人發放高齡津貼……
《福建省老年人權益保障條例》針對我省六十周歲以上的公民,明確其諸多方面的基本權利,條例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
亮點1 逐步擴大老年人基本醫療保險支付范圍
條例明確擴大基本養老保險和基本醫療保險覆蓋面,提高養老金和醫保支付水平,擴大醫保對養老醫療服務項目的支付范圍。
條例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基本養老金正常調整機制,根據情況,適時提高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水平;同時,還要逐步擴大老年人基本醫療保險支付范圍,減輕老年人的醫療負擔;完善社區用藥政策,滿足老年人常見病、慢性疾病的基本用藥需求,并將其納入基本醫療保險結算。
條例還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立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的老年津貼制度,向八十周歲以上的老年人發放高齡津貼,并根據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情況,逐步擴大發放范圍,提高發放標準。
亮點2 全面放開養老市場 鼓勵和支持社會力量
條例明確,要發揮政府主導作用,推動形成以居家為基礎,社區為依托,機構為補充,醫養相結合的養老服務格局。
條例規定,贍養人應當履行經濟上供養老年人的義務,保證老年人享受不低于家庭平均生活水平。對無經濟收入或者收入較低,與贍養人分開居住的老年人,贍養人應當給付贍養費用,提供生活必需品。
條例規定,獨生子女的父母年滿六十周歲,患病住院治療期間,用人單位應當支持其子女進行護理照料,并給予每年累計不超過十天的護理時間,護理期間工資福利待遇不變。此外,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對獨生子女傷殘死亡家庭的老年人發放特別扶助金。
條例規定,全面放開養老服務市場,鼓勵和支持社會力量興辦養老機構和其他養老服務組織,運營政府投資建設的養老服務設施,開展智慧養老服務和培訓養老服務人員等。
條例還規定,對新建城區和住宅區按每百戶不少于20平方米,老城區和舊住宅區按每百戶不少于15平方米建設養老服務設施。
責任編輯:林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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