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福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福州市展會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對展會專項資金資助和獎勵條件作出具體規定,對符合條件的展會,每屆資助最高不超過350萬元,同一展覽資助不超過五屆。
《辦法》規定,展會須同時具備下列條件,方可享受資助或獎勵:列入市年度展會計劃;符合會展產業發展方向,規模大、有發展潛力和社會效益;符合國際性、國家級和區域性展會標準。享受展覽資助,須同時滿足四個條件:按照市場化運作,連續成功舉辦且具有一定規模,能推動相關產業發展、帶動第三產業增長并具有發展前景;第一屆規模不小于300個標準展位,第二屆規模不小于400個標準展位,從第三屆起規模不小于500個標準展位;申請資助的展覽項目自籌資金占資金總額的60%以上;展覽天數應達3天以上。
同一個展會項目,既舉辦展覽又召開展中論壇等會議的,可同時申請展覽和會議的資助或者獎勵;展會舉辦單位每引進一家全球500強企業或中國馳名商標、中國名牌產品,每個展位資助3000元參展費用。(記者陳則周)
責任編輯:林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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