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新聞網7月23日訊(福州日報記者 曾建兵 通訊員 國資萱)閩清縣某汽車配件有限公司2014年9月未經有關部門批準,擅自在閩清縣某村原客運站非法占用土地動工建鋼架彩鋼瓦棚廠房,占地面積3000余平方米。該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二條第三款規定,屬于未經批準非法占用土地行為。
閩清縣國土資源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二條規定,于2015年4月24日對該公司作出處罰:責令退還非法占用的3000余平方米土地,沒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對非法占用土地處以每平方米10元的罰款,共計33880元。
案例點睛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條第一款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進行建設,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須依法申請使用國有土地。興辦鄉鎮企業和村民建設住宅經依法批準使用本集體經濟組織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或者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經依法批準使用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除外。
上述案例中,閩清縣某汽車配件有限公司未經批準占用土地進行建設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規,構成違法建設。
責任編輯:趙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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