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住酒店忘帶身份證? 可去派出所辦“住宿證明”
福州新聞網8月4日訊(福州晚報記者 劉珺 通訊員 鼓公宣)到酒店登記入住時發現忘帶身份證,借朋友身份證登記遭前臺服務員拒絕,陳某要強行入住,酒店方向鼓樓區鼓東派出所報警。警方提示,市民入住酒店必須實名登記且一人一證。
近日,鼓東派出所接到華林路某酒店報警稱,一名中年男子不按規定登記身份信息,要強行住店。民警馬上趕到現場,當時這名男子正和服務員爭執,指責對方不懂得變通,還做出過激舉動。民警要求他控制情緒,否則將采取強制措施。
經了解,陳某開車從外地到福州游玩,當晚朋友安排他到酒店住宿,在前臺登記時陳某發現忘記帶身份證,于是拿著朋友的身份證登記,遭到服務員拒絕。陳某覺得沒面子,大發脾氣。民警對陳某進行批評教育,陳某向服務員賠禮道歉獲得諒解,隨后前往派出所開具身份證明后入住。
民警說法:根據《福建省特種行業和公共場所治安管理辦法》第六條第一項規定,經營旅館業應當執行住宿登記制度,違反規定的,給予警告,可并處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處罰。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六條第一款規定,旅館業的工作人員對住宿的旅客不按規定登記姓名、身份證件種類和號碼的,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旅館業住宿人員實名、實數、實情、實時登記,是為了進一步加強旅館業治安管理,消除安全隱患,確保社會治安安定穩定的一項規定。廣大市民外出需要入住酒店的,務必記住攜帶身份證,并在辦理住宿登記時主動出示身份證。除此之外,有留宿條件的洗浴、按摩中心,對留宿客人也實行一人一證實名登記,市民應主動配合。當然,針對一些因特殊情況未攜帶或無法提供有效身份證件的住宿人員,派出所統一實行“住宿證明”制度,即旅店所在轄區派出所依據住宿人申請,核查其人員信息后,開具旅店居住證明,住宿人持住宿證明登記入住。
責任編輯:楊林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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