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峽網4月20日訊(福州日報記者 黃凌)記者昨日從市海洋與漁業局獲悉,從5月1日12時起,我市海域實行伏季休漁。
此次伏季休漁的對象為除釣具外的所有作業漁船,以及為捕撈漁船配套服務的捕撈輔助船。
5月1日12時至8月1日12時,全市海域禁止燈光圍(敷)網、張網、刺網、桁桿蝦拖和籠壺作業。
另外,北緯26度30分以南我市海域從5月1日12時至8月16日12時,北緯26度30分以北我市海域從5月1日12時至9月16日12時,禁止拖網、雜漁具和圍網(圍繒)作業。兼作不同作業類型的漁船,休漁時間從最早的作業開始至最晚結束的作業為止。
捕撈輔助船休漁時間為:北緯26度30分至我市以南海域從5月1日12時至8月16日12時;北緯26度30分至我市以北海域從5月1日12時至9月16日12時。
本次伏季休漁期間,所有休漁漁船原則上應回漁船船籍港所在地的港口、碼頭或者澳口停泊,休漁期間不得擅自離港或改變停泊地點。因修船、避風等特殊情況需跨縣域休漁的,必須向船籍港所在地漁業行政執法機構報告,并由船籍港所在地漁業執法機構委托停泊地漁業執法機構監管。
休漁漁船的漁具在休漁期間應捆扎、搬離漁船進庫或封存于船艙等固定位置存放;需修理的漁具,應在修理完畢后立即進庫或封存;具備條件的地區,漁具應與漁船分離。
所有漁船不得攜帶休漁作業漁具進入休漁海域。伏休期間原則上不予變更作業類型、作業方式。除維持日常生活需要外,休漁漁船在伏休期間不得擅自加水、加冰、加油。
凡違反海洋伏季休漁制度的,由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及其漁政監督管理機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予以處罰,并扣減漁船燃油補助款。
責任編輯:黃仙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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