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峽網5月15日訊 (海都記者 朱敏敏 通訊員 林文婷 林怡佳)近日,在福清市人民法院,福清市首例污染環境案件一審宣判,污染企業、企業法定代表人、直接責任人均犯污染環境罪獲刑。
2017年3月至6月,福州一家機動車附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余某、直接責任人宋某,在未經環保部門環評審批、未配套建設污染物防治設施情況下,擅自設置表面處理工序試生產。
6月6日,福清市環境保護局進行現場檢查時,宋某請示余某后,組織工人對表面處理設施進行清洗,廢水直接排放。
經福清市環境監測站監測,該公司雨水溝中總鉻最高排放濃度為86.2mg/L,達到國家相關排放標準的86.2倍;六價鉻最高排放濃度為62.3mg/L,達相關排放標準的311.5倍。
近日,經審理,福清法院判決福州某機動車附件有限公司犯污染環境罪,判處罰金5萬元;余某、宋某分別犯污染環境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2萬元。
責任編輯:黃仙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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