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酒后騎車摔倒致同伴死亡 男子因交通肇事罪被判刑
海峽網6月15日訊(福州晚報記者 王威 通訊員 倉檢綜 倉政法)陳某某酒后騎電動車載“發小”上路時摔倒,“發小”經搶救無效身亡。日前,倉山區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處陳某某有期徒刑6個月,緩刑1年6個月。
2017年10月20日0時許,在倉山區學生街喝酒后,陳某某騎著一輛無牌兩輪電動車,載著“發小”程某某,沿首山路東側機動車道行駛。騎行到倉山鎮公交車站路段時,電動車撞上路邊花圃的基石,陳某某與程某某都摔倒受傷。
事故發生后,兩人均被送到醫院救治,程某某經搶救無效身亡。經認定,陳某某承擔本起交通事故的全部責任。
2017年11月1日,陳某某與程某某的家屬達成賠償諒解協議。11月9日,陳某某向公安機關投案。
倉山區檢察院認為,陳某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遂提起公訴。
檢察官說法:交通肇事罪是指違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規,發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依法被追究刑事責任的犯罪行為。
根據刑法規定,犯交通肇事罪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行為人在交通肇事后為逃避法律追究,將被害人帶離事故現場后隱藏或者遺棄,致使被害人無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嚴重殘疾的,應當以故意殺人罪或者故意傷害罪定罪處罰。
責任編輯:黃仙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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