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一起普通傷害案,牽出閩侯上街一惡勢力團伙!
犯罪嫌疑人邱某因和被害人小陳存在過節,便叫周某將小陳約出來吃夜宵,欲與其聊之前的過節。見小陳并沒有緩和的態度后,便與崔某等人毆打并砍傷小陳。
這是起看似簡單的故意傷害案,公安和檢察機關在深挖細查后,發現該團伙在閩侯上街一帶屢屢作案、毆打甚至持刀砍傷他人,形成了一股惡勢力,造成了極其惡劣的社會影響。
今年2月1日,林某召集犯罪嫌疑人周某,伙同同案人張某、李某等人在KTV包廂內持械將被害人小吳等人毆打致傷;2月21日,犯罪嫌疑人周某欲與被害人小陸發生關系遭拒后伙同同案人趙某、違法行為人崔某等人,持砍刀砍傷小陸,損傷程度為輕傷;3月13日,周某和同案人陳某、唐某、違法行為人崔某等人在燒烤攤無故推倒桌椅,并毆打正在吃燒烤的被害人小陳、小傅及小林,致小傅、小林輕微傷。
經審查,閩侯縣檢察院認為,該犯罪團伙已符合關于惡勢力團伙犯罪的相關規定,遂將本案作為涉惡案件予以認定。8月31日,由閩侯縣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以周某為首的團伙故意傷害、尋釁滋事一案在閩侯縣人民法院宣判。周某犯故意傷害罪、尋釁滋事罪,數罪并罰,被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同案犯邱某也于當日宣判。
案例點睛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規定,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規定,有下列尋釁滋事行為之一,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二)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四)在公共場所起哄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糾集他人多次實施前款行為,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處罰金。
《關于辦理黑惡勢力犯罪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第14條規定,“惡勢力”是指經常糾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區域或者行業內多次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為非作惡,欺壓百姓,擾亂經濟、社會生活秩序,造成較為惡劣的社會影響,但尚未形成黑社會性質組織的違法犯罪組織。(福州日報記者 曾建兵 通訊員 程慧 黃春凱)
責任編輯:黃仙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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