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欄的話
習近平總書記指出,“法安天下,德潤人心。”執政興國離不開法治的支撐和保障。為深入貫徹習近平全面依法治國新理念新思想新戰略,進一步普及法律知識、傳播法治文化、服務法治實踐、促進法治社會建設,福建省法學會、福建省司法廳與海峽都市報社今起聯合開設《都市與法》欄目。欄目將結合都市百姓身邊事,用以案說法的形式,進行普法宣傳,推動形成尊法學法守法用法新風尚,為法治福建、平安福建建設營造良好氛圍。
海峽網10月29日 (海都記者 朱敏敏 通訊員 晉研)在一年多時間里,男子周某向福州晉安區法院提起20件買賣合同糾紛,被告中既有知名大型超市,也有社區便利店、食雜店等小型商鋪,而周某所購的商品多為果凍、糖果、二鍋頭、啤酒等低價食品,累計金額400余元,索賠金額卻高達40余萬元。近日,晉安法院駁回了原告的訴訟請求。原告對部分案件提出上訴,除二審法院尚未審結的,均依法做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的判決。
將預包裝食品拆零 分別起訴索賠
周某的“消費維權”要求為何被駁回了?
法官介紹,2017年6月至2018年8月期間,原告周姓男子將在福州多家超市所購的預包裝食品拆零后,以商家所銷售的食品僅在外包裝塑料袋上進行標注,內包裝塑料盒(袋)上并未標注凈含量、生產日期等標識,食品標簽存在瑕疵等為由,以其中一個或數個食品提出退一賠十等索賠請求。
原告還把在同一商家購買的不同預包裝低價食品,或在同一天不同商家購買的不同預包裝低價食品,以上述理由分別提出退一賠十等索賠請求。
據悉,2017年以來該男子以類似方式先后在福州部分基層法院提出索賠訴訟200多件。
□法官說法
無證據證明食品有問題 駁回訴請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規定,生產或經營明知是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主張支付價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1000元的,按1000元算。但該條法規同時明確,食品標簽、說明書瑕疵不影響食品安全且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的,不適用上述規定。
晉安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未能提供訟爭食品存在安全和質量問題的相關證據,亦無證據證明食品對其造成任何實際損害,所以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法官認為,一名“消費者”,相繼在同一法院起訴20多起案件,主張高額賠償金,其主要目的是為了索賠牟利,而非真正意義上的維權。該類訴訟浪費了大量的司法資源,負面影響日益凸顯。
□延伸閱讀
最高法要求遏制牟利性打假
據了解,“打假亂象”已經引起社會各界的關注。
2017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在《對十二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第5990號建議的答復意見》中明確指出,“出現了越來越多的職業打假人、打假公司(集團),其動機并非為了凈化市場,而是利用懲罰性賠償為自身牟利或借機對商家進行敲詐勒索。嚴重違背誠信原則,無視司法權威,浪費司法資源”,“我們將依據實際情況,積極考慮代表提出的建議,適時借助司法解釋、指導性案例等形式,逐步遏制職業打假人的牟利性打假行為”。
今年3月,深圳市有關部門結合掃黑除惡專項斗爭,一舉搗毀了一個以6人為主的“職業索賠人”團伙,6名犯罪嫌疑人被批準逮捕。這充分體現了司法機關正在全力遏制“打假亂象”,積極優化營商環境。
責任編輯:黃仙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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