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峽網12月13日訊(福州晚報記者 何佳媛)記者昨日獲悉,福州市政府發出通知,有關城市內河、城市房產、公用事業、建筑施工揚塵污染、違規設置戶外廣告等方面的行政處罰權集中交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機關行使,并公布了執法依據。哪些情形將被處罰,如何處罰?記者為你進行了梳理。
物管用房擅改用途 最高可罰10萬元
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機關行使城市房產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涉及物業管理的部分行政處罰權。
建設單位擅自處分屬于業主的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可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建設單位在物業管理區域內不按照規定配置必要的物業管理用房的,可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并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未經業主大會同意,物業服務企業擅自改變物業管理用房的用途的,可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并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侵占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公共場地、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對個人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損壞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公共場地、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對個人處兩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內河管理范圍內 多種行為將被罰
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機關行使城市內河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
在內河管理范圍內,亂扔生活垃圾或者洗滌物品的,可處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懸掛、晾曬有礙景觀物品的,可處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擅自放養動物、種植植物、打撈魚蟲的,可處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拋棄、掩埋動物尸體的,可處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炸魚、電魚、張網捕魚的,可處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船舶未按指定地點停泊、裝卸或者向內河排放污水、油污的,可處以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工程項目竣工后,未按時拆除圍堰、清理河道或者修復內河設施的;擅自堆放物料的;擅自填河斷水、爆破作業、攔河筑堰或者設置阻水抽水設施的;擅自鋪設纜線、管道的;排放泥漿、傾倒渣土或者其他建筑垃圾的;損毀壩閘、明渠、隧洞、暗涵、泵站、護坡、碼頭、駁岸、護欄等內河設施的,由內河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以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在內河管理范圍內設置排污口或者排放污水的,由內河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以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依法拆除有關設施。
無防塵降塵措施 可責令停工整治
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機關行使建筑施工揚塵污染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
施工工地未設置硬質圍擋,或者未采取覆蓋、分段作業、擇時施工、灑水抑塵、沖洗地面和車輛等有效防塵降塵措施的;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未及時清運,或者未采用密閉式防塵網遮蓋的,可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工整治。
運輸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漿等散裝、流體物料的車輛,未采取密閉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遺撒的,可處兩千元以上兩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車輛不得上道路行駛。
責任編輯:黃仙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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