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丈夫送情人房產 妻子可維護自己的權益要回房產
海峽網12月28日訊(福州日報記者 曾建兵 通訊員 劉明燕)郭女士和張先生1978年結婚。兩人白手起家,從一無所有到經濟寬裕,一路風雨心酸只有他們自己懂。但是隨著生活的寬裕,丈夫開始不著家,原來張先生未抵御住外界的誘惑,與年輕女孩林某某婚外同居。林某某稱想有個家,張先生就從個人賬戶取出500萬元為其全額購置房產并登記在林某某名下。郭女士經友人提醒,發現張先生有外遇并為外遇對象林某某購置了房產。在這樣的情況下,郭女士應該怎樣維護自己的權益呢?
案例點睛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二條規定,我國實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保護婦女、兒童和老人的合法權益。實行計劃生育。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十七條規定,婚姻法第十七條關于“夫或妻對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的規定,應當理解為:(一)夫或妻在處理夫妻共同財產上的權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處理夫妻共同財產的,任何一方均有權決定。(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對夫妻共同財產做重要處理決定,夫妻雙方應當平等協商,取得一致意見。他人有理由相信其為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為由對抗善意第三人。
本案中,張先生贈與林某某大額財產,顯然不是因日常生活需要而處理夫妻共同財產的行為,其未經妻子郭女士同意贈與林某某房屋,侵犯了郭女士的財產權益。林某某明知張先生有配偶而與其婚外同居并接受大額財產的贈與,顯然也不能視為善意第三人。故張先生的單方面贈與行為應當認定為無效。
因此,郭女士可以行使物上請求權,以張先生和林某某為共同被告,請求法院判令其返還財產。最后返還的形式可以是房屋也可以是房屋的折現。
市婦聯提醒,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除非夫妻雙方有書面約定,否則夫妻雙方對共同財產不分份額地共同享有所有權,夫或妻一方非因日常生活需要處分夫妻共同財產時,應當與另一方協商一致,任何一方無權單獨處分夫妻共同財產。
責任編輯:黃仙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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