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福州市城市內河管理辦法》獲省人大批準
海峽網3月29日訊 (福州日報記者 李白蕾)28日上午結束的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九次會議批準了《福州市城市內河管理辦法》,將由市人大常委會頒布施行。2013年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批準的《福州市城市內河管理辦法》將同時廢止。這是我市人代會歷史上審議通過的首部實體性法規。28日,記者采訪了市人大常委會相關負責人,對這一重要法規進行了解讀。
原《辦法》內河管理體制機制與實際需要不相適應
福州城區河網密布、溝汊縱橫,是國內水網平均密度最大的城市之一。但是,隨著城市化和工業化進程的不斷加快,基礎設施供給不足,內河環境遭受破壞,城區內澇和水體黑臭等問題也日益凸顯,治理水系成為廣大市民的共同心聲和迫切期盼。
市人大常委會有關負責人說,牢記習總書記關于內河整治的囑托,我市鍥而不舍開展水系綜合治理,新一輪治水開出了史上最全、規模最大、投入最多的“良方”,讓福州的內河逐漸恢復昔日古韻,榮獲全國黑臭水體治理示范城市。
“良好的城市水環境,三分靠治理,七分靠管理,1993年福州市就制定并頒布了《福州市城市內河管理辦法》。隨著上位法的調整與我市水系治理工作全面深入推進,原《辦法》內河管理體制機制與實際需要不相適應,有必要再次啟動修訂。”市人大常委會、市政府和市直相關部門共同成立起草班子,并發揮人大代表在立法中的主體作用,將之作為我市有史以來第一部大會審議的實體性法規,提請市十五屆人大第三次會議審議。
新《辦法》吸收了許多治水好經驗
新《辦法》共33條,包括適用范圍、管理體制、建設要求、禁止行為和法律責任等。
法規將適用范圍規定為中心城區的城市內河,并對中心城區的范圍進行了界定。同時規定,中心城區以外的內河管理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管理體制上,要求所有城市內河全部要明確河長,各級河長負責組織領導相應河段的水資源保護、水域岸線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環境治理、水生態修復等工作,指導協調和統籌解決相應河段出現的重大問題。生態理念、信息化管理、鼓勵社會資本參與內河管養、實施聯排聯調機制等治水中的好經驗也都被寫入法規。
建設要求上,明確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內河管理范圍內的水面、陸地等。嚴格禁止在城市內河管理范圍內擅自填河斷水、攔河筑堰、設置阻水抽水設施等阻水障礙物的行為,否則要承擔法律責任。
嚴格控制在內河設置排污口。污水處理設施出水口及雨水排放口設置管理、排放口排放標準及是否達標等都明確了負責部門,并要求內河行政主管部門對出水口、雨水排放口編號建檔,實施監督管理。
法規也綜合考慮了提高違法成本和便于操作兩方面因素,就保護內河生態環境的禁止性行為作了明確,并設定了相應的法律責任。對于一些違法情節嚴重、對社會造成不良影響的違法行為主體,強調要記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平臺。
市人大常委會有關負責人表示,法規的生命力在于實施,法規的權威也在于實施。近期市人大常委會將召開新聞發布會,頒布實施《福州市城市內河管理辦法》。法規實施后,市人大常委會將切實履行工作職責,依法開展有效監督,督促政府依法行政,確保法規的全面準確實施。
責任編輯:黃仙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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