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峽網3月29日訊 (海都記者 袁麗群)備受關注的《福州市城市內河管理辦法》,昨獲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九次會議批準通過,待福州市人大常委會頒布施行。按法規規定,向內河水體丟棄生活垃圾,最高罰款3000元;未經批準在城市內河管理范圍內新改擴建排污口,逾期不拆除的,最高可處以50萬元罰款。
河長公示牌不得擅自移動、損毀
福州在城市內河治理過程中,創新了一系列內河管理機制,對優化城市內河生態環境發揮了重要作用,通過法規建立長效機制,可提高城市內河管理的針對性和實效性。
《辦法》為此規定,城市內河管理實行河長制。本市各級河長負責組織領導相應河段的水資源保護、水域岸線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環境治理、水生態修復等工作,指導協調和統籌解決相應河段出現的重大問題。
“城市內河實行名錄制度。城市內河名錄由市城市內河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編制和調整,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城市內河名錄設置城市內河界樁和河長公示牌。”根據《辦法》,河長公示牌應當符合規范要求,并載明城市內河名稱、河(段)長、河長職責、治理目標、管理責任區段、管理范圍、禁止行為、舉報電話、河道專管員等事項。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移動、損毀城市內河界樁和河長公示牌。
《辦法》同時規定,擅自移動、損毀城市內河界樁或者河長公示牌的,由城市內河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處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內河管理引入信用懲戒機制
《辦法》指出,城市內河清淤采取常態化清淤和應急清淤相結合的模式,及時控制和消除內源污染,提升城市內河水體質量,保障河道行洪需求。未經批準在城市內河管理范圍內新建、改建或者擴建排污口、雨水排放口的,由城市內河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拆除,并處以5萬元—10萬元罰款;逾期不拆除排污口的,依法強制拆除,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并處以10萬元—50萬元罰款,情節嚴重的,可責令停產整治。
《辦法》還明確了在城市內河管理范圍內禁止的15種行為,包括擅自放養動物、打撈魚蟲、電魚,拋棄、掩埋動物尸體,向水體丟棄生活垃圾,未經市政污水處理設施處理直接排放污水等,并分別明確了這些違法行為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辦法》還創新性引入信用懲戒機制,規定違反該辦法規定的行為,違法情節嚴重、對社會造成不良影響的,將由作出處罰的部門將其記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平臺。
公示牌
城市內河管理范圍內,對15種行為說“不”
(一)擅自放養動物、打撈魚蟲、電魚;
(二)拋棄、掩埋動物尸體;
(三)向水體丟棄生活垃圾;
(四)炸魚、毒魚、張網捕魚;
(五)未經市政污水處理設施處理直接排放污水;
(六)擅自建設與防洪、水文、交通、園林景觀、取水、排水、排污管網無關的設施;
(七)損毀壩閘、護坡、碼頭、駁岸、護欄等城市內河設施;
(八)棄置、堆放、流放影響行洪、航運和水工程安全的物體;
(九)棄置、排放、傾倒泥土、泥漿、建筑垃圾等廢棄物;
(十)從事打井、鉆探、爆破、挖筑池塘、采石、取土等危害堤防安全的活動;
(十一)擅自占用城市內河水域從事餐飲、娛樂等經營活動;
(十二)侵占城市內河規劃岸線;
(十三)擅自截彎取直,擅自填堵、縮窄、硬化城市內河;
(十四)擅自鋪設纜線、管道;
(十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損壞城市內河設施、破壞城市內河生態環境的行為。
責任編輯:黃仙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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