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峽網5月7日訊(福州晚報記者 葉智勤 通訊員 陳鑫 陳增)1946年7月出生的何某,2012年10月至2018年6月在馬尾區某食品有限公司從事門衛工作。因崗位工資問題,何某和該公司產生分歧,該公司于2018年6月將何某辭退,雙方因賠償問題發生糾紛。2018年7月,何某向馬尾區總工會申請調解,要求該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
馬尾區總工會了解情況后發現,何某為某企業退休職工,已開始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到該公司從事門衛工作時已66周歲,至2018年6月已近72周歲,超過法定退休年齡。本案當事人雙方未簽訂書面協議,只以口頭方式約定了何某的崗位和工資。依據相關法律規定,何某和該公司之間應當按勞務關系處理。在調解過程中,馬尾區總工會在面對何某時,引導何某依法維權,合理地提出訴求;在面對該公司時,建議該公司從實際情況出發,充分考慮何某為該公司作出的貢獻以及其家庭情況,在辭退何某時可以給予其適當補助。最終,何某得到了該公司給予的一次性補助費,雙方達成了和解。本次糾紛得到了有效化解。
案例點睛: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規定,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勞動合同終止。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終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七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生用工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務關系處理。”
職工在日常生產工作過程中要關注自身的勞動權益,及時向用人單位提出異議,遇到問題可以向工會或人社部門投訴和尋求幫助。
責任編輯:黃仙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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