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福州市城市內河管理辦法》6月1日起實施 15種行為將被禁止
海峽網5月22日訊 (福州新聞網記者 劉必泳)記者21日從福州市人大常委會召開的新聞發布會上了解到,《福州市城市內河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將于2019年6月1日起施行。此前,《辦法》已由市十五屆人大三次會議表決通過后,報經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九次會議批準。據了解,這是首部經福州市人代會審議通過的實體性法規。
《辦法》共33條,包括適用范圍、管理體制、建設要求、禁止行為和法律責任等。其中,15種行為被明確禁止,包括:(1)擅自放養動物、打撈魚蟲、電魚;(2)拋棄、掩埋動物尸體;(3)向水體丟棄生活垃圾;(4)炸魚、毒魚、張網捕魚;(5)未經市政污水處理設施處理直接排放污水;(6)擅自建設與防洪、水文、交通、園林景觀、取水、排水、排污管網無關的設施;(7)損毀壩閘、護坡、碼頭、駁岸、護欄等城市內河設施;(8)棄置、堆放、流放影響行洪、航運和水工程安全的物體;(9)棄置、排放、傾倒泥土、泥漿、建筑垃圾等廢棄物;(10)從事打井、鉆探、爆破、挖筑池塘、采石、取土等危害堤防安全的活動;(11)擅自占用城市內河水域從事餐飲、娛樂等經營活動;(12)侵占城市內河規劃岸線;(13)擅自截彎取直,擅自填堵、縮窄、硬化城市內河;(14)擅自鋪設纜線、管道;(15)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損壞城市內河設施,破壞城市內河生態環境的行為。
《辦法》將適用范圍規定為中心城區的城市內河,并對中心城區的范圍進行了界定。同時規定,中心城區以外的內河管理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辦法》要求所有城市內河全部要明確河長,各級河長負責組織領導相應河段的水資源保護、水域岸線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環境治理、水生態修復等工作,指導協調和統籌解決相應河段出現的重大問題。信息化管理、鼓勵社會資本參與內河管養、實施聯排聯調機制等治水中的好經驗也都被寫入《辦法》中。
此外,《辦法》還引入信用懲戒機制,對情節嚴重、對社會造成不良影響的違法行為,將由作出處罰的部門將其記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平臺。
據悉,在《辦法》實施后,市人大常委會將切實履行工作職責,依法開展有效監督,督促政府依法行政,確保法規的全面準確實施;同時,市人大常委會也將在明年對法規的實施情況開展執法檢查。
責任編輯:黃仙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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