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未經許可銷售“煙彈” 兩人被晉安檢察院提起公訴
海峽網7月5日訊(福州晚報記者 王威 通訊員 盧熾強)IQOS類型加熱不燃燒的新型煙草制品主要包括“煙具”和“煙彈”兩部分,將“煙彈”加熱即可使用,被稱為“電子煙”。其實這種“電子煙”屬于煙草制品,納入了監管范圍。郭某、林某在未取得煙草經營許可的情況下,購買“煙彈”并通過社交軟件銷售獲利。日前,晉安區人民檢察院以涉嫌非法經營罪對他們提起公訴。
2017年9月開始,郭某、林某在未取得煙草管理部門頒發的煙草零售、運輸、倉儲相關證照的情況下,先后從日本留學生、導游處購買“煙彈”,隨后利用社交軟件進行銷售,銷售金額約8萬元。
2018年2月7日晚,郭某、林某駕車前往交易地點時,在晉安區被煙草專賣局的行政執法人員查獲。執法人員在車上查出涉嫌非法經營的“煙彈”,共計330余條。
檢方認為,郭某、林某違反國家煙草專賣管理法律法規,未經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許可,無證經營煙草專賣品,總額達17萬余元,擾亂了市場秩序,情節嚴重,遂以非法經營罪對他們提起公訴。
檢察官說法:刑法規定,違反國家規定,有下列非法經營行為之一,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營、專賣物品或者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的;
(二)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準文件的;
(三)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非法經營證券、期貨、保險業務的,或者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的;
(四)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
在我國,任何單位和個人若沒有辦理煙草專賣許可證,就不能經營銷售煙草。
責任編輯:黃仙妹
- 煙草第一股掛牌怎么回事?員工人均年營收逾2.5億港元2019-06-12
- 美國擬禁售傳統薄荷煙 煙草巨頭股價急跌11%2018-11-13
- “流動加油站”賣油 硫超標160倍 被告人獲刑并處罰金11萬元2018-11-02
- 非法經營食鹽數千噸 主犯獲刑4年罰款60萬元2018-11-01
- 2018全球癌癥數據發布:經濟越發達越容易患病2018-10-12
- 調查:近八成受訪者支持煙盒包裝使用警示圖片2018-05-16
- 南非衛生部公布《煙草法案草案》并征詢公眾意見2018-05-11
- 抽煙為啥會上癮?都怪這個毒物2017-05-31
- 文藝范首選 美花草公司推嵌煙草花冠好看又能吃2017-04-01
- 研究發現電子煙比煙草更毒!2017-02-02
- 最新福州新聞 頻道推薦
-
一名法律界人大代表的擔當2019-07-05
- 進入圖片頻道最新圖文
- 進入視頻頻道最新視頻
- 一周熱點新聞


已有0人發表了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