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占用綠地期滿未及時退還 一施工單位被罰11萬元
海峽網7月5日訊 (福州日報記者 曾建兵 通訊員 鄭彧)近日,市城管執法隊員接群眾投訴稱,一工地內存在超過批準期限占用園林綠地的違法行為。經調查核實,因項目建設需要,市園林部門準予施工單位臨時占用園林綠地約600平方米,占用期3個月,目前臨時占用期限已滿,但施工單位仍然占用該綠地未及時退還,已構成臨時占用綠地超過批準期限的違法行為。依據相關規定,施工單位被處以117600元罰款。
案例點睛
《福州市園林綠化管理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園林綠化規劃用地性質或者占用園林綠化用地。因公共利益確需改變園林綠化規劃用地性質或者占用園林綠化用地的,應當經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會同園林綠化主管部門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建設單位應當就近在同一等級范圍內建設同等面積的園林綠地;不能就近建設的,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規定繳納綠化補償費。因公共設施建設需要臨時占用園林綠地的,應當經園林綠化主管部門批準,并按照規定繳納綠化補償費。臨時占用園林綠地的期限不得超過一年;確因技術工藝需要延長的,應當辦理延期手續,延期最長不得超過一年;臨時占用期滿,應當在十個工作日內恢復。
《福州市園林綠化管理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二款規定,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三款規定,臨時占用園林綠地超過批準期限、面積,或者期滿后未恢復原狀的,由園林綠化主管部門責令限期退還、恢復原狀,并按照所占園林綠地面積每平方米處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承擔賠償責任。
我市各類城市基礎設施建設正在如火如荼進行。根據園林綠化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對于確需臨時占用園林綠地的,必須報經園林部門審批后方可占用。臨時占用期限至多一年,確需延長的,應當辦理延期手續。占用期滿后應及時退還并恢復原狀,否則,將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責任編輯:黃仙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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