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關于對國Ⅰ排放標準的汽油車采取交通管理措施降低污染物排放的通告
為加強機動車尾氣污染防治,切實改善環境空氣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有關規定,經市政府批準,決定對在本市行政區域內道路上行駛以汽油為燃料,且排放標準為國Ⅰ的汽車采取如下交通管理措施:
一、從 2019 年 8 月 1 日起,三環路(不含)以內所有道路全天24小時禁止以汽油為燃料,排放標準為國Ⅰ的汽車通行。
二、以汽油為燃料,排放標準為國Ⅰ的汽車駛入禁行區域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條和《福建省實施辦法》第六十八條第二項等規定,依法給予150元罰款,記3分。
三、本通告中的“汽車”是指由動力驅動、具有四個或四個以上車輪的非軌道承載的車輛;“Ⅰ”代表“一”,車輛排放標準等具體事項由福州市生態環境局負責解釋。
特此通告
福州市公安局
福州市生態環境局
2019年7月19日
責任編輯:黃仙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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