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福州新建住宅有新規 房子交付使用前要經購房人查驗
海峽網7月27日訊 (福州晚報記者 何佳媛)記者26日獲悉,《福州市城鄉建設局關于對新建住宅交付使用前實施房屋質量查驗的通知》(下稱“通知”)已施行,今后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前,建設單位應當組織購房人對其所購買的房屋進行查驗。
通知適用于福州本市(含縣、市、高新區)行政區劃范圍內的新建住宅項目。通知明確,房屋進行交付前必須具備兩個條件:已完成單位工程質量竣工驗收且合格,有經五方單位簽章確認的《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驗收報告》;已完成住宅工程質量分戶驗收且合格,有經建設、施工、監理單位簽章確認的《住宅工程質量分戶驗收表》。
房屋具備查驗條件后,建設單位應當在查驗7日前書面通知購房人進行查驗的日期、地點及應當攜帶的證件、文件等事項。建設單位或物業公司不得以繳納相關費用、簽署物業管理文件等作為購房人查驗和交房的前提條件。
關于查驗時間,通知明確建設單位與購房人可以進行約定。雙方有約定的,購房人應當在約定的查驗時間內查驗完畢;雙方沒有約定的,購房人應當自建設單位書面通知中載明的查驗日期起7日內查驗完畢,并與建設單位就查驗結果進行書面確認。購房人逾期未進行查驗的,由建設單位進行書面記錄。
在購房人查驗出房屋施工質量問題時,通知明確了相關的解決渠道:對房屋查驗中發現質量問題的,可按照房屋買賣合同約定的處理方式進行處理;房屋交付使用后發現質量問題的,按照國家和本市工程質量保修相關法律法規、標準規范規定以及合同約定進行處理。
為保障相關規定有效落地,通知明確各級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要加強監督管理,對違反本通知規定的建設單位,予以通報、責令改正并納入信用系統。對房屋質量查驗中發現違反強制性標準質量問題的,購房人可以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投訴,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處理,情節嚴重的,可以限制建設單位的開發資質升級。強迫購房人滿足交房前提條件的,房管部門可暫停建設單位的預售許可審批。
責任編輯:黃仙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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