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峽網8月13日訊 (福州日報記者 曾建兵 通訊員 溫文賢)陳先生2001年1月進入福州市某工程公司工作,2019年5月因企業改制裁員被解除勞動合同。除依法獲得企業支付的經濟補償金外,在用人單位辦理完失業保險減員手續后,陳先生于2019年6月就近向鼓樓區勞動就業管理中心申請失業保險待遇。
經鼓樓區勞動就業中心審核,陳先生所在公司及陳先生本人從2001年9月開始參保失業險,且一直正常繳費至2019年5月,合計繳費18年9個月;后因企業改制裁員造成陳先生失業,陳先生于2019年6月做了失業登記和求職登記,符合領取失業保險待遇的條件。
根據相關法規規定,因陳先生距離法定退休年齡超過2年,核定陳先生可領取失業金待遇24個月,領取標準為福州市法定最低工資的百分之七十五,自2019年7月起按月發放;另按月發放基本醫療保險費24個月。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出現不能領取的五種情形之一的(如重新就業),停止享受所有失業保險待遇。
案例點睛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失業人員符合下列條件的,從失業保險基金中領取失業保險金:(一)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已經繳納失業保險費滿一年的;(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三)已經進行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的。
《福建省失業保險條例》第十九條規定,失業人員失業前所在單位和本人按照規定累計繳費時間每滿一年領取二個月失業保險金,最長領取期限為二十四個月。
《福建省失業保險條例》第二十條規定,失業保險金自失業人員被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之日起計發,月發放標準如下:累計繳費時間滿一年不滿十年的,按當地法定最低工資的百分之七十標準發放;(二)累計繳費時間滿十年不滿二十年的,按當地法定最低工資的百分之七十五標準發放;(三)累計繳費時間滿二十年以上的,按當地法定最低工資的百分之八十標準發放。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五十一條規定,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領取失業保險金,并同時停止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一)重新就業的;(二)應征服兵役的;(三)移居境外的;(四)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五)無正當理由,拒不接受當地人民政府指定部門或者機構介紹的適當工作或者提供的培訓的。
責任編輯:黃仙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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